建设现代化畜牧业强省必须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
[编者按]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5日发出通知,对如何保持我省畜牧业稳定发展的势头,提出了新的目标和新的要求。其主导思想就是,要把转变畜牧业的生产方式,作为全省各级政府和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我省畜牧业的基本思路,并以此来制定畜牧工作的方针和措施。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加快建设现代化畜牧业强省的意见》刊登于后供各地畜牧部门学习参考。
我省畜牧业已经连续28年持续稳步增长,多项经济技术指标名列全国前茅,生猪出栏和猪肉产量居于全国首位,畜牧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近年来,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分散养殖和粗放经营越来越制约畜牧业健康发展,彻底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加快推进畜禽的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确保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畜禽产品,已成为新时期畜牧业发展的战略选择和构建现代化畜牧经济强省的必然途径。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以确保产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以推进畜禽规模化饲养和标准化生产为突破口;以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发展为重点,以提高畜牧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来建设现代化畜牧业强省。
二、基本原则
1、把动物疫病防治控制与畜牧业投入品监控结合起来,建设无公害畜产品基地,提高畜产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
2、把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环境建设结合起来,促进生态环境与生产条件的同步改善,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
3、把畜牧业科技创新与适用技术普及推广结合起来,着力构筑现代化畜牧业生产体系,建立种、养、加、销一体化的经济结构。
4、把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要求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养殖户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坚持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三、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实现畜牧业“四改五化”,即通过改良畜禽品种、改善养殖环境、改变饲养管理、改革经营流通,建立一套功能完善、运行良好的畜牧业健康养殖体系,努力达到养殖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经营产业化、畜禽产品安全化,构建现代化畜牧经济强省。
具体任务:“十一五”期间,无疫区建设充分发挥作用,重大动物疫病有效控制,畜禽养殖环境明显改善,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实现达标排放,畜产品全部实现安全化;推行畜禽的适度规模饲养和标准化生产,商品猪适度规模饲养出栏量占总出栏的比重达60%以上,建立一批畜禽标准化饲养基地;畜禽良种率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将我省建成全国最大的种畜禽生产基地;推进畜产品精深加工,规范畜禽定点屠宰,严格禁止私屠滥宰,严格对病死畜实行“四不一处理”,生猪的工厂化屠宰加工达60%以上;到2010年,畜牧业产值实现1930亿元,占农业总产值60%,农民人均畜产品现金收入每年增加50元以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培训,实现从业人员技能化
一是努力提高广大养殖户的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开展对养殖户的技术培训,力争在2010年前把养殖户普遍培训一次,改变农村的卫生习俗和养殖习惯,提高养殖技术水平。引导农民分工分业,走专业化饲养的路子,逐步实现从业人员专门化和技能化。
二是加快对畜牧兽医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到2010年,使30%以上的养殖户获得绿色证书,畜禽规模化养殖场配备具有大专学历水平的兽医和畜牧专业人员。乡镇兽医人员达到中专学历水平以上。
三是加强对畜禽屠宰加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重点对定点屠宰加工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动物疫病知识培训和公共卫生知识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推行屠宰加工人员上岗许可制度。
(二)规范饲养技术,实现畜禽生产标准化
一是加快畜牧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应用。严格按照优良畜禽品种标准和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从环境与设施、品种与繁殖、畜禽饲养投入品管理使用等方面实行规范化饲养和标准化生产。“十一五”期间,全省重点建设60个标准化商品猪生产基地(县)、60个标准化商品禽生产基地(县)、20个标准化肉羊生产基地(县)、10个标准化肉牛生产基地(县)、10个标准化奶源生产基地(县)。
二是加大畜牧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力度。加快培育优质、高效、抗逆性强,具有知识产权和地方特色的畜禽新品种(系)与配套系。抓紧新饲料开发,研制安全饲料加工配制技术。推广畜禽疫病快速诊断和监测技术,完善兽药残留检测标准的制定。以适度规模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为载体,将成熟技术集成配套,组织实施畜牧业“科技入户”工程,建立“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圈,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科技成果快速转化机制。
三是努力提高畜禽良种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坚持引种、培育、推广相结合,做好良种的扩繁和推广工作。各地应积极研究和制定畜禽良种补贴等优惠政策,发挥畜禽育种科研单位的作用,扶持民营科研机构,继续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入畜禽良种工程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畜禽种业集团,加快畜禽良种生产的产业化,力争把我省建成全国最大的种畜禽生产基地。
(三)加大监控力度,实现饲养管理科学化
一是强化对动物疫病监控。在充分发挥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作用的同时,重点抓好种畜禽场、大中型规模养殖场、畜产品加工企业的动物疫病监测和产品质量监控,建立产品安全的把关、溯源、设限和布控体系。强化适度规模场、生态养殖小区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建设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做好流通防疫监管。
二是加强畜产品及其投入品的监管。重点落实源头治理,市场监督等措施,继续加大畜牧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对养殖、加工、流通实行全程监测。推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除在养殖环节加大力度外,重点加强对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质量监控。
三是加强对畜禽养殖和生产过程的管理。生态养殖小区和适度规模养殖场要建立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生产经营和防疫管理体系。推行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治污、统一服务、统一销售的“五统一”管理模式。要依托当地资源,积极构建 “果园养猪”、“山地养鸡”、“稻鸭共育”等畜禽生态循环模式,促进畜禽养殖规模的扩大和生产水平的提高。
(四)拓展服务领域,实现体系建设配套化
一是建立多种领域、多种形式、多种功能的畜牧业服务体系。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依托科研单位、技术推广部门、专业合作组织、加工营销龙头企业等组建畜牧业成果转化中心、创新服务中心、专家大院、专业协会、信息网络等,将良种推广、疫病防控、投入品管理等传统的服务项目与环境治理、投资管理、信息服务和市场拓展等现代服务项目有效地结合起来。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内容、充实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效能。形成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的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是建立规范的养殖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养殖业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畜产品质量,探索启动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管理规范(GMP),良好兽医规范(GVP)以及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HACCP)等行之有效的受理体系认证。为我省的畜产品特别是猪肉制品的外销和出口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创新组织形式,实现经营流通产业化
一是培育壮大骨干龙头企业。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引导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龙头企业整合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逐步形成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的产业集团和不同层次的龙头企业群体。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争取上市融资,增加龙头企业的辐射力和带动力。
二是大力发展畜产品精深加工业。围绕我省农业主导产业和重点产品,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业。根据市场需求发展保鲜肉和方便肉制品。扩大加工规模,提高产品档次,打造知名品牌,增加外销出口,提高畜产品附加值和畜牧业综合效益。
三是促进流通领域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坚持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搞好农产品市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扶持现有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做强做大。
四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要的联结纽带,把农户、规模养殖场、生态养殖小区及畜产品加工企业有效地联结起来,处理好企业和农户之间、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提升生态养殖小区、适度规模养殖场以及散养农户的技术水平和养殖效益,增强其规避疫病灾害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六)加大扶持力度,实现政策投入制度化
一是解决好养殖小区和适度规模养殖场建设用地。凡是生态养殖小区和适度规模养殖场用地,一律作为农业用地。不得占有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各地要在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政策,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的基础上,按照种养业协调发展的原则,把发展畜禽适度规模养殖以及建设畜禽养殖小区所需的土地列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支持农民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地和滩涂发展畜禽的适度规模养殖。
二是调整省级财政畜牧专项资金结构。规范引种补助标准,重点支持对畜禽场和生态养殖小区农户的引种补贴,加快良种推广进度。
三是支持养殖户、养殖小区和适度规模养殖场的沼气建设。畜禽粪便是很好的有机肥,也是沼气能源的最好原料,在当前耕地肥力下降、能源紧缺的情况下,开展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尤其必要。财政资金和农村能源建设经费应重点支持养殖场户的沼气建设,发展农村循环经济。
四是加大对畜牧业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围绕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重点支持畜禽良种工程建设、生态养殖小区建设、适度规模养殖场的圈舍改造和粪污处理以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等。引导农民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建立畜禽生态养殖小区。
五是加大金融机构对养殖户的信贷支持。坚持和推广小额信贷,农村信用联社要支持规模饲养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担保体系,龙头企业可根据国家规定成立担保公司为所带动的农户提供担保贷款,扩大基地规模,做大做强企业。
六是在全省推广生猪养殖保险。建立畜禽养殖保险体系,对于防范和降低养殖业风险特别是推进病死家禽“四不一处理”有很好的保障作用,应搞好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逐步推广。推行初期,可由各市、县政府制定鼓励、支持养殖户参加生猪养殖保险的办法,促进养殖保险顺利开展。
浅谈动物资源的物权法保护策略一、我国《物权法》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贡献
1.确立了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对于是否应当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学界有较大的争议。我国《物权法》第49条确立的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符合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使用的客观现状和既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2.实行了动物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明确了对于包括动物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用益方式是以有偿使用为原则,以无偿使用为例外。《物权法》确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拍卖、招投标等程序公正、公开的形式,根据转让价格、开发利用和养护的能力等综合标准,在一级市场将特定的自然资源物权有偿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主体,从而最大化地实现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3.明确了动物养殖、捕捞权。《物权法》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确立了关于动物资源的用益物权,即养殖权和捕捞权。《物权法》的规定明确了养殖权和捕捞权是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所取得的用益物权,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其就可依法寻求民事救济。
二、《物权法》在保护动物资源方面应有的完善
尽管《物权法》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私法领域对动物资源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我们认为从保护动物资源的目的及解决现行社会问题的角度考量,《物权法》及现行其他立法在动物资源保护方面还需要以下各方面的完善:
(一)赋予动物特殊法律地位
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下,动物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规定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不符合法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动物作为有生命的活物,其作为物权客体确实具有其特殊性,动物是和人类一样有感知和情感需求的高级生命形式,不应与其他物等同视之,应当在《物权法》中有所体现。不论出于理性、道德、同情、自我反省还是人类自身尊严的维护,多数人认为动物享有一定福利,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动物福利立法,我国也不例外。《物权法》是规定人们对物的利用方式的基本法,如果能够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在《物权法》中以宣誓性条款确立动物不同于其他无生命物体的特殊地位,将是有利于保护动物资源并且与我国其他动物福利性质的立法相协调的选择。
(二)扩大并明确《物权法》对动物资源调整和保护的范围
我国相关立法中对动物资源保护范围规定狭窄、混乱,历来为环境资源法学者所诟病,《物权法》在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中同样存在缺陷。首先,《物权法》对其所保的动物资源的概念及范畴语焉不详。其次,《物权法》沿袭了我国对于动物资源一贯的等级保护,并无进步可言。事实上,处于我国动物资源保护基本法地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因其明显侧重保护“濒危物种”,而不能满足全面保护动物资源的需要。第三,《物权法》对于没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动物资源缺乏所有权规定,却在其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于用益物权中规定了养殖权、捕捞权,不能为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来源及国家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充分的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操作,可以推知动物资源的权属包括以下几类: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三有”(有科研价值,有经济价值、有益)动物明确属国家所有;2.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非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森林资源,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国家所有;3.水生非保护动物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权属,实践中将水生非保护动物作为其所生活的水域、滩涂的一部分加以使用,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用益物权人取得承包权或行政许可以后,通过养殖、捕捞等手段取得水生动物的所有权;4.对除上述动物以外的非保护动物,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在《物权法》中没有类似规定。这种极端抽象的国家所有权与实践中对动物资源的利用有所冲突,不利实现保护动物资源的目标。
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资源权属体系是凌乱而不全面的。笔者认为,《物权法》应扩大对动物资源的保护范围,而不落等级保护制度的窠臼,改变动物资源所有权规定不周全的现状。同时,《物权法》应当注重对非保护动物的权属设置,现有的非保护动物如果保护不力就会成为未来的濒危动物,必须在保护其生态价值的前提下强调合理有限地利用,为动物福利立法奠定基础。我们建议按对非保护动物的利用途径将其分为伴侣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野生动物、工作动物而有针对性地加以保护。
(三)扩充与动物相关的用益物权种类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定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且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而《物权法》中确立的动物资源用益物权方式只有养殖权、捕捞权两种,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首先,养殖权、捕捞权针对的都是水生动物,对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方式完全没有涉及,是一大立法空白;其次,没有涵盖已有法律中规定的动物资源利用方式。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17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27条规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野生动物利用方式就包括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形式,如果《物权法》不承认以上权利属于用益物权,那么获得上述活动许可的权利人拥有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又如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物权法》应当在用益物权的篇章中根据现实需要,增加对水生、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种类,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四)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制度
在我国,野猪、熊等野生动物造成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一直以来,我国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确立的国家补偿制度对受害人进行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进一步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却不甚理想。据统计,1991-2001年全国各地遭受野生动物伤害的实际损失达6065万元,而得到政府的补偿则不到1/10。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述法律中只规定了因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但是,对于“三有动物”、非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补偿,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的地方立法屈指可数,仅有《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多数地区对于野生动物致害之后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问题处于立法空白的境地。第三,赔偿主体不明。法条中规定的“当地政府”到底指哪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补偿责任如何分担都无法可依,往往造成各级政府对索赔的当事人推诿搪塞的现象。《物权法》中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且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可以建立国家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制度,弥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家补偿制度的不足。第一,确认赔偿主体是国家。因为国家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管领下的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的人身、财产损失,理应由代表国家的政府给以足额赔偿,而不是适当补偿。第二,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最终受益的是全社会和全体公民,所以它所带来的损失就不能只由少数地方、少数人来承担。因此,赔偿应以中央财政支付为主,以地方财政为辅。我国现实情况是,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多为经济不发达地区,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实力差异,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实力也存在明显差距。国家应根据不同地方的经济水平具体制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赔偿比例。
(c)2008-2023 Www.QNWTOP.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