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签合同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如果双方无法形成合意的话,合同就无法成立。而且就您关心的问题,也要在合同中体现。在合意的过程当中,任何一方都无权强制对方,任何一方都有不签订合同的权利。如果您认为您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第一,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目前西安实行网签备案,但合同内同纸质的合同相同。
第三,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
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
第五,一定要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方面的举证困难。
第六,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第七,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你审查合同文本,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
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购房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于老百姓来讲买一套称心如意的住房是老百姓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是在购房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不时在报纸或者其他的新闻媒体上有所披露,其实,很多问题应该说是如果购房者比较谨慎,对于购房的知识比较了解,很多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您。感谢您对看房网的支持,祝您购房愉快!
北京劳赛德律师事务所蔡耀忠律师
2001年被称作北京房地产市场“入住纠纷年”,2002年,入住纠纷仍然延续不断。不少楼盘项目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发展商和购房人“因屋生恨”,继而“反目成仇”。房屋交付纠纷除了政府法规、政策不完善、部分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之外,大部分原因是由于开发商和购房人不能正确地交付和接收商品房。那么,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该承担何义务?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又经常出现哪些问题?作为交付双方究竟如何协商解决,以减少交付纠纷的发生?——
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的4大义务
义务一: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包含两层含义:
1.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这里的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和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目前来说,《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制定了相应的商品房交付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但总的来说,这些规定尚不够具体明确,实践中,对于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主要根据合同约定。
开发商应按照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约定标准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一般包括:①商品房的面积、户型、尺寸、朝向;②商品房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③上下水、电、燃气、暖气等;④小区道路、绿化、会所等配套设施,上述各项均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2.开发商还有义务按期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
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发商仍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购房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义务二: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及房屋实测面积数据
1.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从若开发商和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必须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则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必须向购房人出示,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2.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还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据。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对于期房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面积是根据设计图纸测出来的,商品房建成后的测绘结果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数据有差异,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与购房人应对面积差异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另外,物业管理公司也是依据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收取物业管理费的。
义务三: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若未向购房人提供上述两项文件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此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义务四: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
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向购房人发出《入住通知书》,书面通知购房人前来接收房屋。《入住通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地点;②购房人需携带的文件、资料;③购房人需交纳费用的说明;④提醒购房人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办理入住手续的法律后果;⑤基本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入住通知书》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发出为宜。购房人在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前来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应组织相关人员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查验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应与购房人签署《交付合验单》;查验房屋发现问题的,开发商应请购房人填写《返修单》,组织人员及时返修并将返修结果通知购房人。
商品房交付过程中3大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货不对路,收到“毛病房”怎么办?
这里所说的“毛病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二是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
1.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是指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目前,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人以此为由,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情况较为普遍。
笔者认为,购房人能否以此为由拒收房屋,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中有关的违约责任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的,因其一般不会导致购房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购房人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但这并不是说开发商交付存在这样质量瑕疵的房屋就无须承担责任,开发商对于交付质量瑕疵的房屋,视具体情况不同,应承担维修、更换、重做等违约责任,对于因维修、更换、重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还须向购房人赔偿损失。
2.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是指交付的商品房存在抵押权等他项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的义务。”
因此,对于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若开发商在销售该商品房时未明确告知已设定了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商品房交付时该瑕疵仍然存在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入住时没交管理费,开发商不给钥匙怎么办?
实践中,开发商将商品房的钥匙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让购房人从物业管理公司领取房屋钥匙,而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把购房人是否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领取房屋钥匙的前提,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纠纷。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是错误的。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向开发商支付了房价款,开发商应按合同的约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即交付房屋钥匙)。从法律关系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开发商的代理人,购房人只要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可拒绝交付房屋的情形,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基于《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购房人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依据上述合约的相关条款,追究购房人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购房人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怎么办?
在不少项目中,购房人因自身原因,未按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前来办理入住手续,致使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双方对此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承担以及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由此产生了纠纷。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楷体)
因此,因购房人自身原因,致使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应由购房人承担,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也由购房人承担。为减少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建议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与购房人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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