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以下机关提出申诉:
公务员首先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原处理机关是指作出具体人事处理决定的机关。
如果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服,或者选择不经过复核直接申诉,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公务员还可以向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这通常适用于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情况。
公务员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或其他问题时,也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申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县级、市级、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机构等,这些机构也承担着公务员申诉的工作,为公务员提供了更多的申诉途径。
综上所述,公务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申诉机构提出申诉。建议公务员在申诉前仔细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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