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团体吸收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入会条件: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省会城市花卉协会;
2 .经济特区花卉协会;
3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的花卉社团;
4 .花卉及相关的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
5 .花卉及相关的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花卉协会,为当然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花卉界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知名人士;
2 .热爱并支持花卉事业的行政人员;
3 .从事花卉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人员;
4 .对花卉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一)组织开展花卉行业调研,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战略、计划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二)研究国内外花卉业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发布各类花卉信息,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为企业做好信息和技术服务; (三)参与制定国家有关花卉的法 规、 政策、标准等,并监督执行; (四)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经有关部门授权,代表国家加入国际花卉行业组织;组织参加国际性花卉展销和学术交流;举办全国性的花卉展览会、商品交易会、信息交流会、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国内外花卉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或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区域性或地方性的花事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花卉资源调查,协调和推动花卉科研工作的开展,提出研究目标和重点攻关项目,促进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工与合作;促进科研、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的协调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技术普及; (六)开展智力开发和引进工作,组织国内外花卉业务培训,提高花卉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七)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及本行业的正当权益; (八)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市场损害调查,协助解决贸易纠纷,帮助 会员开拓 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九)配合有关部门,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开展相应的工作; (十)宣传花卉知识,引导、普及花卉消费; (十一)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中国花卉协会梅花蜡梅分会是在中国花卉协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专业团体,是梅花蜡梅科研、生产、经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咨询机构。自1989年1月26日正式成立以来中国花卉协会梅花蜡梅分会已成功举办了九届全国梅花蜡梅展览(以下简称“梅展”)。首届全国梅展于1989年1月26日至2月26日在北京市宣武艺园举办;第二届全国梅展于1991年2月20日至3月20日在杭州植物园举办;第三届梅展于1993年2月12日至3月20日在合肥市消遥津公园举办;第四届全国梅展于1995年1月10日至2月20日在昆明市黑龙潭公园举办;第五届全国梅展于1997年2月10日至3月10日在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磨山景区举办;第六届全国梅展于1999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在青岛市青岛梅园举办;第七届全国梅展于2001年2月17日至3月15日在无锡市无锡梅园举办;第八届全国梅展于2003年1月1日至2月20日在昆明市黑龙潭公园举办。第九届全国梅展于2005年2月在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磨山景区举办。第十届全国梅展将于2007年1~3月在成都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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