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中药材种植的扶持建设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推广使用优良品种,推动制订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在适宜产区开展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的种子种苗繁育,从源头保证优质中药材生产。
部分地区种植中药材是有补贴的,补贴范围比较窄,只有少数珍稀药材或者说是国家扶贫的种植项自才会有补贴,而且国家在发放补贴的时候都是以特色作物专项补贴或者是扶贫补助等进行发放。而且各地区药材种植的补贴政策也是有区别的,每宙补贴在100
500不等。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建立中央、地方、社会多方投入建设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国家投资渠道和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努力争取拓宽投资来源,吸引金融、社会等资本参与建设,为规划实施提供基础保障。中央财政重点支持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信息监测体系、质量检测体系、可追溯体系等建设。加大对标准化基地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中药企业自建基地、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或与地方政府联建基地等有稳定销路的道地药材生产基地。
种植中药材有:
一、黄岑
适宜种植区:
黄岑历史悠久,分布面广,野生与家种均有,黄芩可以搞荒山、荒坡绿化,多年生长,生长年限越长,价格越高,药效越好,市场越受欢迎。
目前家种产区主要分布在甘肃、陕西、山西及山东等地。野生黄芩产于四川、内蒙等地区,但是野生资源基本枯竭。
二、桔梗
适宜种植区:
桔梗花原产于我国各地,对气候的适应性很广,从华南北部至华北南部的广大地区,均宜栽培。
野生桔梗主要分布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南、河北、山东、山西、陕西、安徽、湖南、湖北、浙江、江苏等省区,四川、贵州、江西、福建、广东、广西等省、自治区也有分布。
三、防风
适宜种植区:
防风主要分布于东北、内蒙古、河北、山东、河南、陕西、山西、湖南等地。野生于丘陵地带山坡草丛中,或田边、路旁,高山中、下部。
四、射干
适宜种植区:
射干产地主要分布于湖北、河南、四川、贵州等地,全国其他地区亦有分布,以湖北产品较好。
五、苦参
适宜种植区:
苦参原野生于全国各地,以山西、湖北、河南、河北、新疆产量较多,喜温暖潮湿环境,耐寒,能在田间越冬。
法律依据: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中药材生产发展,满足人民用药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是指国家为促进中药材生产发展,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安排对象为中药工商企业、药材专业种植养殖场和直接从事中药产业化科技开发的研究院所。
适合山东半岛种植或养殖的中药材有许多,如牡丹.芍药.金银花.连翘.玉兰.紫玉兰.栀子.银杏.杏.枣.柿.枇杷.丁香.木瓜.山茱萸.石榴..黄精.桔梗.麦冬.荷.蔓陀罗.地黄.薄荷.白芷.白芨.五味子.藿香.紫草..扁柏.合欢.石花菜.昆布等和乌骨鸡.梅花鹿.黑熊.海狸.刺蝟.蛇.蝎子.蜈蚣.土元.蛤蚧.牡砺.蚌等。
第一节 药用植物栽培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要求,确定栽培适宜区域,并制定相应的种植规程。
第十二条 根据药用植物的营养特点及土壤的供肥能力,确定施肥种类、时间和数量,施用肥料的种类以有机肥为主,根据不同药用植物物种生长发育的需要有限度地使用化学肥料。
第十三条 允许施用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的农家肥。禁止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医院垃圾和粪便。
第十四条 根据药用植物不同生长发育时期的需水规律及气候条件、土壤水分状况,适时、合理灌溉和排水,保持土壤的良好通气条件。
第十五条 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特性和不同的药用部位,加强田间管理,及时采取打顶、摘蕾、整枝修剪、覆盖遮荫等栽培措施,调控植株生长发育,提高药材产量,保持质量稳定。
第十六条 药用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应采取综合防治策略。如必须施用农药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用最小有效剂量并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降低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节 药用动物养殖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药用动物生存环境、食性、行为特点及对环境的适应能力等,确定相应的养殖方式和方法,制定相应的养殖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根据药用动物的季节活动、昼夜活动规律及不同生长周期和生理特点,科学配制饲料,定时定量投喂。适时适量地补充精料、维生素、矿物质及其它必要的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激素等添加剂。饲料及添加剂应无污染。
第十九条 药用动物养殖应视季节、气温、通气等情况,确定给水的时间及次数。草食动物应尽可能通过多食青绿多汁的饲料补充水分。
第二十条 根据药用动物栖息、行为等特性,建造具有一定空间的固定场所及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养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建立消毒制度,并选用适当消毒剂对动物的生活场所、设备等进行定期消毒。加强对进入养殖场所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用动物的疫病防治,应以预防为主,定期接种疫苗。
第二十三条 合理划分养殖区,对群饲药用动物要有适当密度。发现患病动物,应及时隔离。传染病患动物应处死,火化或深埋。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养殖计划和育种需要,确定动物群的组成与结构,适时周转。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中毒、感染疫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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