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被罚款,还可能被拘役,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扩展资料:
案例:2018年5月8日,被告人曹某波与曹某辉兄弟二人相约到永州市零陵区老埠头村湘江水域打鱼,平某(已另案处理)闻讯要求参与捕鱼。
当天下午2时许,三人驾驶船只在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老埠头村四组至零陵区高速公路湘江水域用电捕鱼。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进行抓捕。三人看见执法人员船只后跳水逃离现场。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了三人遗留在船上的电瓶、脉冲机、电鱼竿等非法捕鱼工具。
经网上追逃,被告人曹某波于2018年7月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曹辉于7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使用非法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曹某波在案发后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且曹某波有故意犯罪前科,法院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曹某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处被告人曹某波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曹某辉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中国法院网:永州零陵区:兄弟二人在湘江水域非法电鱼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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