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用地所有权归集体,个人只可以拥有使用权,但无权私自改变用途,养殖用地仍然是农业用地,不需批准。
1、如果在自己地上、规模较小,作为产业结构调整,获得农业部门的认可(有文字批准),到国土部门提供书面土地复垦承诺书,并缴纳每亩2万元的保证金,不允许建永久建筑物。不能办理正式土地使用证,只做临时用地。今后停止养殖时,由本人恢复土地原状,到国土部门退还保证金。
2、如果规模较大(如达到几百亩),获得农业部门的认可并有立项文件,可以有土地的7%的面积作为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他地块仍为农用地,要签订复耕保证书。
农村养殖用地属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的。
其依据是:
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使用。
根据国家的法令,证明一切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养殖场也包括其中。
农村养殖用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权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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