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序地推进南邵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镇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邵镇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以镇政府名义开展本辖区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且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秉公执法,规范文明,清正廉洁,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
第二章执法范围
第三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一般只限于镇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区政府指定管辖。
第四条 执法权力清单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执法职权。执法权力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章职责流程
第五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日常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文书送达、案件报审、规范指导、网上平台信息录入等工作;镇平安办(司法所)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查监督、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文书的留存备案、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实施、“案审委”会议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及律师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镇“案审委”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按照“一案一审,随报随审”原则,镇平安办(司法所)收到案卷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案卷设立标准及上级部门考核要求,对执法案件的主体、依据、证据事实、程序等进行审核。一般应于2-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特殊紧急情况除外)。同时,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一般情况下应每月20日前将上个月执法案卷的集中报送(特殊情况一案一报、随时报送)镇平安办(司法所)进行审核,镇平安办(司法所)于每月25日前完成上个月的案卷审核工作。
(一)审核范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全部行政执法决定案件(含执法平台网络系统审核)。
(二)审核标准:镇平安办(司法所)应认真履行行政执法案件特别是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职责,不能以征求意见、咨询、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制审核;可以参考专家、法律顾问意见形成最终的法制审核意见,但不能直接以法律顾问意见作为法制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应出具“经审核,该案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审核意见;审核未通过的, 应书面说明理由,逐项列出审核发现的问题,并退回。网络平台审核应按系统审核规定要求进行,不适用平台系统要求的即退回。
(三)审核内容:材料是否完整、文书是否完备、制作是否规范;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法规是否适用准确;办理意见或者裁量建议是否明确、适当;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网络平台审核应验证是否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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