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畜禽屠宰厂(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准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保证畜禽产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七条 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证安全、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屠宰厂(场)设置等内容。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现状、畜禽养殖数量、人口数量、消费习俗等情况,统筹规划辖区内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 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定点设置,并应当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 设置生猪之外的其他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屠宰厂(场)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
(四)建立严格的兽医卫生检验制度,配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
(六)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条 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内为消费者提供屠宰服务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划定活禽交易区域,并符合动物防疫、卫生、消毒等国家相关规定。
经营业主应当在指定的活禽交易区域内进行屠宰。活禽交易区域应当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第三章 屠宰检疫与畜禽产品检验第十三条 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应当依法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依法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四条 畜禽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五条 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保障动物福利。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屠宰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第十六条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并做好记录。检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屠宰、转移和出售,并立即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一,针对申报并实施养殖的规模和社会效应,对从事养殖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建场补贴。
第二,针对申报并实施的企业或个人购进的良种品种及数量进行贴息贷款或现金补贴。
第三,针对申报并实施的养殖企业或个人给予奖金补贴。
一、养殖业的主要特点和要求是:
1、它的扩大再生产同各类畜禽内部的公畜、母畜、仔畜、幼畜的比例有十分密切关系。因此,保持合理的畜群结构,对加快养殖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2、饲料是养殖业的基础,只有不断解决好饲料问题,才能加快养殖业发展。
3、养殖业的商品性很高,而产品又不便于运输而且易于腐坏。因此,要求收购、加工、贮藏、运输等方面密切配合。
4、养殖业对于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有较大的适应性,即可以放牧,又可以舍饲。
二、养殖业作用
1、搞好养殖业生产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出口物资,增强民族团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发展养殖业的条件是:自然条件适宜,即光、热、水、土适合各类牧草和牲畜的生长发育,草场面积较大,质量较好,类型较多;有一定的物质基础,生产潜力很大,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广大农民具有从事养殖业生产的经验和技能等。
3、养殖业的类型很多,其中按饲料种类、畜种构成、经营方式,可分为牧区养殖业、农区养殖业和城郊养殖业。
三、养殖业注意事项
1、牛场总体布局与牛舍设计牛场总体布局就是各类牛舍、挤奶厅、饲料区(饲料的收购、加工、贮存、供应)、粪尿处理区和其他附属建筑物以及设施的位置与相互之间连接,要便于日后奶牛生产最有效、最经济的运转,并力求做到减少牛只行走距离,缩短工人操作和饲料等运输距离,避免粪道与净道的重叠和交叉,以利卫生防疫;减少饲料与牛奶的污染。
在牛舍的设计上,散栏饲养牛舍是供奶牛采食、饮水、休息和活动的场所。牛舍设计既要为奶牛提供一个卫生舒适的环境,也要考虑工人操作的方便,并要求尽量降低造价。
2、经营管理散栏饲养奶牛场的经营管理不同于传统式的饲养,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都必须有现代化意识和对新饲养模式的确信。必须建立一支一专多能,既懂养牛又会掌握机械操作的干部和工人队伍。尔后通过严密的劳动组合和劳动管理,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才能达到预期的经营目标。
3、饲养管理散栏饲养改传统的个体精细区别对待,为群体区别饲养。每个饲养员通常管理多达100多头牛,牛只的分群和调群工作是重要环节。对初产母牛、干奶母牛、泌乳盛期、泌乳中后期以及不同阶段的生长发育母牛,应做到合理分群并及时调整。母牛分群前尚需做好产奶量的测定、体况评定等基础工作。每群的大小应与牛舍结构、挤奶设备等相适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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