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停、搬迁、关闭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整套的执行程序,最早下达的关停通知的行为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可能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配套规定,养殖场对行政处罚行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有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
二、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如果关闭关停涉及到的建筑物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能纳入到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的过程。
现在各个地方在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断水断电后置之不理,只要水电不恢复就不能进行养殖行业,养殖场只能停业。或把畜牧养殖的设备全部搬迁,把养殖的动物全部卖掉,强制拆除后完全没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三、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
养殖场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因为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如果确实达到关闭关停和转产的标准,可以让当地政府帮助转产,然后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
如果达不到转产的话,就要求当地政府进行回购。北京这边有很多是这样案例,政府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额度回购企业地上的附着物。即便不是真正的拆迁,政府回购地也没有什么用途,但是对被关停企业来说这才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
扩展资料
畜禽补偿标准参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指导价格的30%给予补偿。
地上物腾退补偿补助,由专业评估公司对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地上物面积、房屋、相关设施等进行评估,被腾退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地上物的拆除、搬迁腾退工作,根据评估情况给予补偿补助。
补偿标准
(一)关闭养殖场补偿标准
1,设施补偿标准
圈舍50元/平方米;母猪高床1000元/组(包括单栏、产仔栏、仔猪培育栏);蛋鸡笼位10元/个。
2,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围墙(砖混)20元/平方米;粪坑30元/立方米;沼气池150元/立方米;水井(手摇200元/口、电动400元/口);水塔(混凝土)1500元/个;硬化地面20元/平方米。因养殖种类和方式不同,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由各乡镇与养殖户核定后,根据实际情况,按市场价格进行折算。
3,存栏畜禽补偿标准
(1)猪:商品猪30元/头、种猪(能繁母猪、种公猪)200元/头。
(2)牛:肉牛100元/头、奶牛150元/头。
(3)鸡:商品鸡2元/羽、产蛋鸡20元/羽。
(4)鸭:商品鸭2元/羽、产蛋鸭20元/羽。
(5)鹅:商品鹅2元/羽、产蛋鹅40元/羽
(二)治理养殖场补偿标准
按治理项目工程总投资40%的标准对规模畜禽养殖场治理进行补助,每户养殖场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参考资料:
南安专项整治生猪养殖污染 拟保存173家规模养猪场
存栏500-1500头的明年底前尽成改造 奖励30万
英溪沿岸一养猪场被拆除
近日,记者从南安市环保局获悉,《南安市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举动方案》正式印发,将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排查缺漏、新建、重养及非禁养区内违建养殖场(户),拟保存的173家生猪规模养殖场要抓紧改造,不在拟保存名单内的60家生猪养殖场,须在2017年3月底前制订关闭准备,2017年底前关闭拆除。
普遍存在粪污处理不到位情况
根据调查,目前南安生猪存栏33.2万头,东田、金淘、梅山、洪濑等乡镇养猪场数量较多。生猪养殖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创造了污染。
“拟拆除的60家生猪养殖场及需要升级改造的173家养殖场普遍存在粪污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不能做到排放物达标或零排放的请求。”南安市农业局畜牧立相关尽职人说。
7日,记者尾随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到南安英都镇英溪两岸,作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这里还有部分养猪场未关闭。记者看到,一家占地约200多平方米的养猪场离英溪不到500米,有30多头猪,走近便能闻到臭味。
“这家养猪场起码有六七年,养了这么多头猪,却看不到粪水往何处排,应该是通过暗管排到溪里。”霞溪村当地村民说,英溪两岸的一些生猪养殖场直接将污水排到溪里,严重污染水环境。
“这家养猪场多次关闭又重养。虽然有进行污水处理,但粪污处理不到位,未配套全面的环保设施,而且该地处于禁养区。我们前期已跟养殖户沟通,请求他们提前清栏,但今天拆除时却发明还未尽成。”英都镇相关尽职人说,近期英都镇对沿溪两岸进行摸底排查,发明有2家养猪场位于禁养区。对此,他们将进行全面拆除,杜绝“重养”现象。
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养殖场
根据方案,南安将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排查缺漏、新建、重养及非禁养区内违建养殖场(户)。
对禁养区养殖场(户)要严拆,省环保督察反馈的禁养区内排查缺漏、新建和归潮重养的养殖场(户)须在3月底前所有关闭拆除。日常巡查发明归潮重养、违章新建及扩建的养殖场(户),须及时关闭拆除。
不在拟保存名单内的60家生猪养殖场,须在3月底前制订关闭准备,2017年底前关闭拆除。此外,存栏250头以下发明有达不到环保请求的生猪养殖场(户),须及时关闭拆除。
一、农民养殖场能强拆吗
1、如果养殖场是在非法在基本农田上兴建的,属于非法建设,相关行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拆除养殖场,并且恢复土地耕种,如果非法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文例,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二、办养殖场需要哪些手续
办养殖场需要手续如下:
1、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2、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3、排污许可证;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6、办理工商登记;
7、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携带个人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书。报国土局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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