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养殖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论文
摘要: 在发展农村经济过程中,加快发展基层畜牧养殖业可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而要想推动基层畜牧养殖业稳定发展,就必须加强管理。本文就基层畜牧养殖管理相关的问题与对策作了相关的探讨。
关键词: 基层畜牧养殖;管理;问题;对策
在农业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基层畜牧养殖业已经取得了规模化的发展,而在基层畜牧养殖业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基层畜牧养殖也的发展,因此,加大基层畜牧养殖管理格外重要,只有通过有效的管理,才能提高养殖质量,从而提高农民的养殖积极性,促进基层畜牧养殖业的更好发展。
1基层畜牧养殖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品种质量不佳
在基层畜牧养殖管理中,品种质量不佳是最突出的一个问题,一些养殖场为了节约养殖成本,会选择一些私营商贩手里购买种禽,不注重种禽品种质量,而种禽品种质量的高低与养殖质量有着直接的关联,劣质的品种必然会造成种禽质量不合格,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1.2疫病防治不到位
疫病是影响畜禽生长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基层畜牧养殖过程中,疫病问题的发生的根源在于疫病的防治工作不到位,当疫病发生时,不能认识疫病、处理疫病,从而使得疫病扩散,造成畜禽大量死亡,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1.3养殖环境存在较大的隐患
就目前来看,基层畜牧养殖过程中,对畜牧养殖环境还不够重视,忽略了畜禽的生活环境的管理,许多养殖户认为只要喂饱畜禽就可以,对畜禽生长环境却不加重视,尤其是畜禽的粪便,长期积留在养殖场内,畜禽的生活环境比较脏乱,而脏乱的环境就会诱发各类疾病,影响到畜禽的健康生长。
2基层畜牧养殖管理问题的对策
2.1严查畜牧养殖品种质量,加大市场整顿
在基层畜牧养殖中,种禽品种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了畜牧养殖质量,而要想推动基层畜牧养殖业的发展,在基层畜牧养殖管理中,就必须加大畜牧养殖品种质量的检查。首先,要对种禽进行性能测试,确保种禽各方面素质与相关要求相符;其次,要做好种禽品种疫病的检疫,尤其是对品种引进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好疫病检疫工作,杜绝一切隐患存在;再者,相关部门必须整顿种禽市场,要取缔一切不正规的品种售卖点,从而避免养殖户购买到不合格的品种。
2.2做好疫病防治工作
在基层畜牧养殖管理中,疫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相关部门要将种禽的疫病防治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来,要成立专业小组,狠抓种禽疫病防治工作,要加大疫病防治的宣传,提高养殖户对疫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将种禽生长过程中易发生的疫病进行重点宣传,提高养殖户的认识,同时要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将种禽疫病防治手段向养殖户普及,从而避免疫病的发生,保证养殖效益。
2.3做好养殖环境的检查
保证基层畜牧养殖环境健康是提高养殖效益的重要手段,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应当加强养殖环境的管理。首先,要合理布局养殖场,在建设养殖场前要考虑到光照、水源、潮湿度等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挑选出最佳场址;其次,在养殖场建成后,要定期打扫,及时清理畜禽的粪便,保证养殖场空气流通,对养殖所用的工具要定期消毒,保证养殖饲料质量过关。
2.4完善基层畜牧养殖管理制度
在基层畜牧养殖中,养殖管理是保证养殖效益的重要手段,而要想促进养殖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就必须加快完善养殖管理相关制度。首先,要建立疫病防治制度,将养殖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将相关责任落实到人的.身上,从而降低疫病的发生;其次,要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养殖场必须聘用专业的养殖管理人员负责养殖管理工作,要不断提高养殖管理人员的专业管理水平,加强养殖管理人员的职业教育,为基层畜牧养殖管理培养一支专业的养殖管理队伍,从而不断提高养殖效益。
基层畜牧养殖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加快基层畜牧养殖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养殖管理工作。养殖管理是畜牧养殖效益的保障,养殖户应当高度重视养殖管理工作,要根据当前畜牧养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管理,既要加强养殖环境的管理,也要做好疫病的防治工作,要加大专业养殖管理人员的任用,从而不断提高畜牧养殖场的经济效益。
作者:庞雪莲 单位:山东省聊城市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戴存仙,张灵敏.基层畜牧养殖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农民致富之友,2017,05:115.
[2]尹建波,邓子华.基层畜牧养殖管理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法[J].南方农业,2015,27:178+182.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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