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的现场检验检疫
编辑时间:2008-04-08 来源:
1.产地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人员应到注册(登记)的厂、库进行现场检验检疫:
1.1包装应卫生、完整、牢固;包装上的名称、规格、标记等应符合输入国(地区)、合同、信用证要求,标记应清晰、规范;进口国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按进口国要求进行。
1.2品种、数重量应与报检内容相符;
1.3预包装产品的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等规定;
1.4货物品质(色泽、气味、质地、新鲜度等)是否良好,是否腐败变质现象;块冻水产品应进行解冻检验,每一开启箱抽取不少于一个单元的样品进行解冻;单体冻结的水产品需解冻检验的,每个开启箱抽取不少于1000克的样品解冻;解冻按SN 0387-95《出口冷冻水产品解冻方法》标准进行,解冻后根据不同的品种按SN标准(参见本章第三节)逐项检验。冰鲜品、干制品等其它水产品按有关方法检验。
1.5产品温度应符合要求;
1.6安全卫生项目按检验检疫依据要求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1.7审查相关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1.8对运输工具实施检验检疫;
1.9其他检验检疫项目。
2.1口岸检验检疫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对出口海水水产品实施查验,经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2.1.1在口岸并批或中转出口的,货物必须存放于卫生注册(登记)的冷库,否则,口岸局不予受理查验。
2.1.2查验项目:查验外包装标记、唛头、品名、规格、批次是否货证相符,内包装是否完整卫生,产品的色泽、形状、气味是否正常,产品有无风干、脂肪酸败和外来杂质等项目,认为产品异常的,须抽样检验。
2.1.3在审核单证及查验中,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重新检验或补验。
* (1)换证凭单中的项目与合同、信用证要求不一致或检验项目不全的。
* (2)运输温度及包装受损可能影响其品质。
* (3)换证凭单超过有效期,应对品质、重量、规格、包装等项目进行检验。
2.1.4对实施验证查验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验证放行。
2.1.5对产地集装箱直运的货物,除了按规定比例(通常1%-3%)进行必要的查验货物外,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一般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查证放行。
2.1.6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查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处理。
第一章总则一、水产品的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和保存条件;二、生产方式,包括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三、生产地区,包括海洋捕捞者的捕捞海域、淡水捕捞者的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的最后繁育阶段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四、生产加工厂名称及注册号;
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境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必要时组织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境水产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水产品,不得进口。第七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实施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未获得的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进口。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进境水产品预检。第九条 进境水产品必须从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口岸进境。
水产品的进境口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进境水产品数量、规模相适应的存储库;存储库应当符合《进境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并经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具备实施进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的必要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第十条 水产品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相关单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报检时还应当提供注册编号。
水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进境水产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见附件2)。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报检,并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审批数量进行核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无效的;
(二)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或者检验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中的水产品,其生产企业未获得注册登记的。第十二条 来自疫区的装运进境水产品的运输工具,应当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进境水产品卸离运输工具。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水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并按照规定采集或者抽取样品,供实验室检测用:
(一)核对单证并查验货物;
(二)查验包装是否符合《进境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见附件3);
(三)实施易滋生植物害虫的进境盐渍或者干制水产品的植物检疫。第十四条 进境水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货证不符或者货物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
(二)腐败变质或者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三)包装不符合《进境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的。第十五条 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水产品,应当运往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的水产品存储库存放、以备实验室检测,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离、加工。第十六条 凡列入国家公布的年度残留物质监控计划的进境水产品,检验检疫机构除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外,还必须按照年度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样品进行感官、理化、微生物实验室检测,并根据进境水产品的风险程度确定具体的检测项目。第十八条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按照签证管理规定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监督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销毁。
货主需要对外索赔的,可以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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