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旗所在地镇等实行城市管理的地区。
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以及导盲犬、扶助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二章 管理监督第五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养犬管理协调、保障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建设犬只收容中心和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场所、设施。第六条 各旗(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安机关主管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违法养犬行为。第八条 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农牧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发放免疫证;
(二)负责犬只养殖场防疫条件检查;
(三)查处违法开设犬只养殖场、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加强对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并将运营单位的责任区域位置和****向社会公布;
(五)负责指导和监管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
(六)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第九条 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捕捉遗弃犬、遗失犬、流浪犬;
(二)负责犬只收容中心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遗弃犬、遗失犬、流浪犬、送交犬以及没收、扣押、收容犬只等收养管理及处置工作;
(四)对街面流动售犬、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违法养犬行为。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行为。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运输、保存、使用和狂犬病病毒暴露者的预防接种及诊治的管理。第十二条 养犬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符合收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养犬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十三条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养犬人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明与居住证明或者单位营业执照,并携带农牧部门指定机构开具的犬类免疫证或者免疫牌,携犬只到所在地旗(市区)公安机关指定的养犬登记服务机构办理信息登记。
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独户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养犬。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禁止居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品种、大型犬的规格由公安机关会同农牧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饲养护卫犬。
单位饲养护卫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圈养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第十六条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构补办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
登记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收容中心,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农牧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定点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
狂犬病定点免疫单位应当对达到免疫条件的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发放免疫证明材料。
狂犬病疫苗和免疫接种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全国最大的八哥鸟繁殖基地是通州区
通州区八哥鸟八哥养殖场成立于2021年09月18日,注册地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骑岸居骑南村二组211号,法定代表人为刘海鹏。
八哥外形大小和家八哥相似,体长23-28厘米。通体黑色,前额有长而竖直的羽簇,有如冠状,翅具白色翅斑,飞翔时尤为明显。尾羽和尾下覆羽具白色端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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