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一)种畜禽场。凡拥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畜禽养殖场,应全部纳入备案管理范畴。
(二)其他商品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
1.养殖场。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肉牛存栏3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2000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鹌鹑存栏1万只以上;蜂存栏80箱以上。
2.养殖小区。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1万只以上;鹅存栏2000只以上;鹌鹑存栏5万只以上;蜂存栏100箱以上。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根据《畜牧法》和农业部制定的“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管理规范”要求,每个小区内养殖户为5户以上,蛋禽存栏在2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在5万只以上,小区环保设施、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等配套设施完备,并配备有技术人员。小区建设要求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规范,管理严格,符合防疫条件,饲养畜(禽)品种统一。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所在区域畜禽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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