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工商质监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按工作人员要求准备相关资质证明,具备法人资格就可开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四)认定标准
按照“生产有规模、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产品有市场、农户有收益”的“六有”要求,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种养大户、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和返乡务工人员注册登记成立家庭农场。
1.家庭农场需经农业部门认证,工商质监部门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2.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管理者,常年应有2人以上固定从事生产劳动经营,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
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家庭农场经营者是农村居民或者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4.家庭农场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生产能力、设施设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5.家庭农场收入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
6.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流转农村土地的租赁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从事农作物种植为主的,设施农业面积20亩以上,土地租期10年以上;粮棉油及瓜菜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其他农作物的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年产值30万元以上,纯收入10万元以上;
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母猪年存栏6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只以上;
从事家禽养殖为主的,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
从事水产养殖为主的,水面租期5年以上,经营池塘面积30亩以上或纯收入15万元以上;
从事特种养殖的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纯收入25万元以上;
从事林业经营的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上,林地租期30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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