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2023-08-18 10:05:26 来源:网友发布 作者:网友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第三条 对生产下列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果用瓜、药材、生姜、花卉(商品性的观赏用花和制茶用花)、经济林苗木等收入;

(二)水产收入,包括莲子、藕、芦苇、席草、荸荠、鱼、龟、鳖、珍珠和捕捞品收入;

(三)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松脂、竹笋干、棕片、木本油料收入;

(四)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收入;

(五)特种养殖收入,包括牛蛙、蛇等收入;

(六)除上列(一)至(五)项的产品收入外,县(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征收范围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征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第四条 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原木、原竹、生漆、松脂、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鱼、龟、鳖以及水产捕捞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农业特产税。第五条 征收农业特产税适用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税目表执行。第六条 各级征收机关未经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率。第七条 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不含烟叶、牲畜产品)的纳税人,在生产环节纳税,其税款在生产地缴纳;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环节纳税,其税款在收购地缴纳。

自产自销应税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按生产环节、收购环节或销售环节纳税。第八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实际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品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已纳农业税税额予以扣除。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实际收购金额以人民币计算。第九条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实际收购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生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或市场中等价)。

(二)农业特产品实际收购金额=实际收购数量×收购价格。其中,烟叶实际收购金额=实际收购数量×(收购价格+价外收入+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

(三)销售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第十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征或免征: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进行科学试验,试验期间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河滩、湖洲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时起准予免税2--3年;对在新开发水面从事养殖业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时起准予免税1--3年;

(三)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革命烈士家属、残疾人、五保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采取核定、评定产量计征方式的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或免税;

(五)对利用房前屋后空坪、隙地种植少量应税农业特产品的,予以免税。第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当地基层征收机关签署意见,经县(市)征收机关审核,报上级征收机关审批。其中,减免税额在50000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征收机关审批;50000元以上的,由省征收机关审批;对应税品目或者1个县(市)、部门农业特产税减免的,按规定报省征收机关或财政部审批。第十二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或者收购的当日。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县(市)征收机关确定。第十四条 农业特产税由各级征收机关组织征收。

省、市、县属企事业单位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机关,由该单位主管部门的同级征收机关确定。

凡收购未税药材、柑桔、莲子、木本油料、原木、原竹、毛茶、水产品等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依照本办法从向生产者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新、奇、特”本来是特种养殖的三大优势,但自从2003年“非典”突如其来,特种养殖市场波动显而易见,“新、奇、特”反倒成了绊脚石,消费者对野生动物的“反胃”现象使市场需求大大“缩水”,此时更加需要农民有市场风险意识,适当扩大或缩小养殖规模,或者改变养殖品种

“新、奇、特”本来是特种养殖的三大优势,但自从2003年“非典”突如其来,特种养殖市场波动显而易见,“新、奇、特”反倒成了绊脚石,消费者对野生动物的“反胃”现象使市场需求大大“缩水”,此时更加需要农民有市场风险意识,适当扩大或缩小养殖规模,或者改变养殖品种,准确把握住市场“脉搏”。

名词解释

特种养殖是一种产品具有特殊利用价值的、新奇的、特殊的养殖业。

特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我国对国际市场进一步开放,特种养殖业会越来越有“钱途”,那么,作为农民增收的一条渠道,发展特种养殖业,除了谨慎以外,还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业内人士提出的建议是:搞特种养殖必须先看准市场

养殖特点

1、饲养品类特殊,人们不常见,较陌生。

2、管理技术特殊,人们需要进一步了解和掌握。

3、用途和市场特殊。比如:狐狸的养殖,其用途主要是取皮制做服装,以满足人们穿着质量日益提高的要求。又如:蝎子的养殖,其主要用途是做药材,现在人们将蝎子做成菜搬到饭桌上。狐狸和蝎子有着它们较特殊的用途。在市场上,特种养殖受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制约,说到底就是受人们购买力的制约。如果人们对裘皮服装、蝎子的需要量大,并有相当的购买力,养殖狐狸、蝎子就大有可为,否则,就要慎重考虑。

4、特种养殖具有机遇性。特种养殖与常规养殖的不同在于,常规养殖是经常性的,特种养殖有一定的机遇性。

从业步骤

1、搞好调研和考察。要从养殖品种、市场销路等多方面进行研究和考察,找准市场和销路后方可进行。

2、把握好时机和适度的规模。由于特种养殖有着投资大和市场机遇的特点,故要把握好时机和适度的规模。

3、信息要准确。搞特种养殖要有可靠的信息,要搞清饲养品种的实用性、购进种源价的合理性和销路的可靠性。

4、掌握养殖品种的管理技术。

5、谨防上当受骗。由于一些种源兜售者不切合实际的宣传,如:产品价格无度升高和销路以回收形式的诱惑,加之人们寻找致富心切,初搞特种养殖者很可能上当受骗。

6、养殖品种必须在国家法令、法规和政策允许饲养的范围内。

养殖前景

长久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农业大国之列,农业种养面积居全球前列,但综合经济效益极不明显,做为经济效益更明显,附加值更高,市场需求更大的农业行业新增长点,以特种养殖为核心的生态农业必将带领我国广大农民朋友走上更加宽广的致富大道!

常见品种

1、禽类:肉鸽、信鸽、七彩山鸡、锦鸡、珍珠鸡、蓝孔雀、绿孔雀、鸳鸯、鹧鸪、金丝雀。

2、动物类:野兔、獭兔、肉兔、波尔山羊、竹鼠、野猪、香猪、肉狗、狐狸、梅花鹿、麝香鼠、黑豚鼠。

3、昆虫类:黄粉虫、蚯蚓、大麦虫、蝎子、土元、蜗牛、蝇蛆、蚂蚁。

4、水生动物类:中华鲟、青蛙、泥鳅、黄鳝、金头龟、鹰嘴龟、草龟、螃蟹、蚂蝗、林蛙、蟾蜍。

选择品种

随着名特优新水产品的迅速发展,有些单位和专业大户对养殖对象的市场需求、养殖技术等缺乏全面了解,把养殖特种水产当成一本万利,就盲目上马,造成决策失误。下面就从五个方面谈谈发展名特优新水产品养殖应注意的问题。

1、苗种来源及价格:名特优新水产品的苗种一般来说是比较紧缺的,这样就造成价格昂贵。有些养殖户购种心切,少数商贩趁机抬高价格,掺假掺杂从中牟取暴利。苗种价格的抬高、假种劣种的掺入,严重影响了那些购种贪便宜、图方便、急于求成的养殖户的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

2、养殖设施配套:名特优新水产养殖品种一般对养殖池塘、进排水系等都有特定的要求,如美蛙养殖必须有围栏,河蟹、鳖不仅能在水中生活也能离水上岸爬行,这些都增加了在养殖中的投资及管理上的难度,因此要解决池塘配套,管理应跟上。

3、饲料种类来源:不少的名特优新水产品种由于其生活习性不同,它们的食性也不同于常规品种,绝大多数为肉食性或杂食性种类,对饲料的要求严格。因此养殖户在引进名特优新品种时,应事先弄情养殖对象的食性及饲料来源。

4、养殖技术及生产周期:对养殖户来说技术要求越简易越有利,养殖周期越短越好。一般来说,如美蛙、黄鳝等水产品种投资少、见效快、技术简易、管理方便,而甲鱼、乌龟等品种生产周期长、投资大、技术性强、风险大。因此,在选择养殖品种上要根据自身的技术条件量力而行。

5、信息及销售渠道:俗话说“信息是金钱,销售是关键”。作为生产者,要实行产、供、销一条龙,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特种水产养殖是否还姓“特”,决定在产前对市场预测的准确性。随着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的逐步完善,高投入、高产出的特种水产养殖风险性日益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起伏不定,如果信息灵通,预测准确,销售渠道畅通,可以获利,否则就会亏本失利。因此,在发展任何一个新品种时,要对市场进行科学的调查、了解、分析,然后进行定盘。总之,发展名特优新水产养殖,要考虑自身的条件和能力,决不可一哄而上,盲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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