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对畜牧业用地、用水、用电方面有何优惠? 答: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生产和管理设施、附属建筑物,视为农业用地,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⑵水利部门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⑶电力部门对畜禽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问:国家对奶牛冻精补贴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答:2008年国家对全国荷斯坦奶牛全部实施冻精补贴。补贴数量为各地2007年底能繁母牛数;补贴对象是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补贴标准是荷斯坦奶牛每剂冻精补贴15元,每头能繁母牛按两剂标准进行补贴。补贴办法是补贴资金下拨给经省级畜牧主管部门选定或认可的、符合条件的种公牛站;种公牛站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问:国家规定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有哪些?谁来实施? 答:国家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目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4种。每年春季、秋季开展两次集中强制免疫,平时根据补栏情况随时补免。规模饲养场户在兽医部门指导下由本场技术人员进行,农户分散饲养的畜禽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上门服务。 问:对动物强制免疫是否收费? 答: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承担,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兽医部门负责供应,免疫后发放免疫证明,对猪、牛、羊佩戴耳标,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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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五个畜牧养殖业补贴政策 你知道吗?
国家对发展畜牧业用地、用水、用电方面有优惠吗?
答:国家对畜牧业用地、用水、用电有一定的优惠政策。首先,在用地方面,政策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生产和管理设施、附属建筑物,视为农业用地,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其次,在用水方面,水利部门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再次,在用电方面,电力部门对畜禽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目前,国家对畜牧良种的补贴是多少?
答:从2005年开始,我国开始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2年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
2013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
针对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国家有什么政策?
答:国家有专门的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2009年开始中央资金增加到5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新增1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改、扩建。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3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国家针对动物防疫的补助政策具体有哪些?
答:当前,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种: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限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政府招标采购,兽医部门逐级免费发放给养殖场(户);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
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和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用于对村级防疫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劳务补助,2012年中央财政投入7.8亿元补助经费。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国家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针对生猪养殖大县,国家还有什么鼓励政策呢?
答:对于生猪大县,国家还有专门的奖励政策。
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猪场(户)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生猪养殖大户购买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支出,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
同时,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除了以上国家的扶持和补助政策外,事实上,各地为了发展特色产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这些扶持政策,不属于国家和省制定的普惠制政策,各县(市、区)和乡(镇、管理区、办事处)有所不同,详细情况可到当地畜牧兽医局咨询。
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可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是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门路。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规模化养殖用地逐渐成为发展的瓶颈。因此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就曾联合出台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有关用地政策。
一、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用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必须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新建或扩建的。
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
选址与设计合理,配套设施(含环境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并实现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
兴办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到畜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模化养殖场的批准文件。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政策,首先各地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其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最后,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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