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区划与空间布局
(一)草原功能区划
结合全国和新疆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阿勒泰地区草原资源承载力、人为及自然灾害对草原的破坏程度等,进行草原功能区划。阿勒泰地区可具体将草原划分为:禁牧区、限牧区和允许放牧区。在阿勒泰山地等地区,坚持保护、建设和利用并重,加大建设力度,全面推行休牧和划区轮牧,实现草畜平衡。
1.禁牧区
将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分布区域划定为禁牧区。禁牧区实施禁牧。地区行署、各县市根据划定的草原禁牧区,发布禁牧令,在草原禁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围栏区域、人畜活动区域设立界桩、围栏、标牌等设施。实施禁牧的农牧民可以享受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规定的禁牧补助。
2.限牧区
将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比较严重的草原,以及生态较脆弱区、一般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分布区域,划定为限牧区。禁牧区内限制开展畜牧养殖活动。实施限牧的农牧民,可以比照禁牧区的补助标准,适当享受限牧补助,补助标准低于禁牧区标准。
3.允许放牧区
将禁牧区和限牧区以外的草原,划定为允许放牧区。区内不享受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规定的有关补助。但应加强对草原承载力的监测,防止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和荒漠化。
(二)畜牧业生产力布局
根据阿勒泰地区畜牧资源分布特点、畜牧业在不同县市的发展状况及趋势等,提出如下生产力布局。
1.优质牛羊肉产业布局
在阿勒泰市、福海县、富蕴县集中优先发展优质牛羊肉业,进而辐射带动全区牛羊肉业发展。积极开展以新疆褐牛、阿勒泰羊等地方良种为主、各具特色的肉类生产,努力构建地方良种与进口肉用牛羊之间经济杂交为核心的现代肉类生产体系,建设一批良种化程度和饲养水平较高的商品肉生产基地。
2.奶业空间布局
在阿勒泰市、福海县、布尔津县、哈巴河县重点发展奶业,带动吉木县马奶业和骆驼奶业的发展。城郊以养殖荷斯坦高产奶牛为主,农区以养殖荷斯坦、西门塔尔牛为主,牧区以养殖新疆褐牛为主。
3.毛绒业布局
在青河县集中发展山羊绒业,以此带动全区绒山羊改良,提高羊绒细度、长度和个体产绒量。
二、战略措施
(一)完善草场管理体制,依法管理草地资源
进一步完善草地承包责任制和有偿使用制度,使草地使用者都明确认识到不仅对已划分的草地享有使用权利,更有对草场保护、管理、建设的责任。对于那些破坏草地和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草地严重退化者要进行严肃处理,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草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充分发挥草场监理人员保护草地、管理草地的积极作用。
要实现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草地载畜量。超载过牧是全区内牧区都存在的问题,控制载畜量,保持草畜生态平衡是防止草地进一步退化的最重要措施。阿勒泰地区普遍存在冬春超低超载,利用时间长,而夏秋草地有剩余,利用时间短。为此应当充分挖掘潜力,延长夏秋草地放牧利用的时间,减轻冬春地的负担;同时,要把牧业税和执行草地载畜量标准紧密结合起来,鼓励牧民有效合理使用草场资源。对已超载的地区,要压缩牲畜的头数和加快非生产畜的出栏,对已经基本饱和的地区,不要再盲目地发展,要控制现有存栏数,并提高对边远草地的利用,防止草地植被被浪费,做到分片轮牧,制止对草地的掠夺式经营。
(二)加强草场与畜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阿勒泰地区的草场资源具有牧草生长周期长的特点,但是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尤其是“白灾”,不利于草地畜牧业的发展,使其发展的风险偏高,草场的分布也较为散,交通等基础设施不完善,限制草场畜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阿勒泰地区草场畜牧开发利用与保护过程要吸取其他地区开发利用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草地开发的成功模式。主要对策包括:将全区的草地列为加大开发力度的一项后备农业自然资源,并以草地利用为主要区域对象,编制草地资源总体开发规划;设立阿勒泰地区草地开发专项基金,推动地区草食家畜生产示范基地的发展;加强草地资源管理,依据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完善对草山草坡权属的划定,完善草地承包使用制度,推进游牧民定居工程的进一步实施,实现保护草场资源与保障牧民生活相协调的发展主旨。
畜牧业作为阿勒泰地区重要产业,在开发过程中应该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紧紧围绕畜牧业增产和牧民增收,加强牧业基础设施建设。以调整结构、发展生产为重点,提高牧业综合生产能力。调整和优化畜牧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牧业。坚持农区畜牧业、城郊畜牧业和草原畜牧业协调发展。加强以牧民定居、牧区水利、饲草饲料基地为重点的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畜禽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着力推进牲畜品种优良化、畜群结构合理化、生产经营产业化、产品营销市场化和动物疫病防治网络化;突出抓好优质牛羊肉、奶、皮革三大主导产品,加快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建设饲草饲料基地,培育养殖大户,发展养殖小区,提高牧业生产的保障能力。
(三)落实草原保护奖励补偿机制
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坚持保护草原生态和促进牧民增收相结合,实施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保障牧民减畜不减收,充分调动牧民保护草原的积极性。从2011年起,在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按照划定的禁牧区,区内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根据草原载畜能力,确定草畜平衡点,核定合理的载畜量,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阿勒泰地区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以各县(市)牧业办公室为基础,增加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职能,将其改扩建为禁牧区管护站,使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落实工作有序推进。
(四)积极发展牧区特色优势产业
发展特色畜牧业,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延长畜牧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在保护草原生态的前提下,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有序开发矿产资源,整顿开发秩序,提高开发利用水平。积极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有序开发建设水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加强牧区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和商业零售网点建设。进一步发掘民族文化、民俗文化、草原文化和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发展以草原风光、民族风情为特色的草原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加强重点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一批精品旅游线路,形成一批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目的地。通过发展畜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促进阿勒泰地区的牧区经济发展。
支持有条件在牧区发展的清洁能源和不破坏生态环境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布局建设并审批核准。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牧区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适当向牧区倾斜。鼓励外资参与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
(五)在牧区大力发展公共事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加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尽快解决牧民饮水安全问题,优先解决游牧民定居点供水,进一步提高供水保证率和水质合格率,同步解决牲畜饮水困难问题。
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近年来,阿勒泰地区加大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投入力度,加快了游牧民标准化定居步伐。截至2012年底累计实现游牧民标准化定居14421户、6.1万人,分别占牧民总户数、总人口的41%和42%。随着地区游牧民标准化定居的不断推进,为切实保障和改善牧民的民生做出了贡献。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第三条 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完善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第七条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分散养殖户实行分类管理。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中,属于设施农用地的,按农业用地管理。
分散养殖户应当对畜禽进行圈养,实行自主管理,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第八条 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应当书面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
(五)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在上述区域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一)生猪存栏二百头以上;
(二)肉牛存栏五十头以上;
(三)奶牛存栏十头以上;
(四)羊存栏二百只以上;
(五)肉用家禽存栏三千羽以上;
(六)蛋用家禽存栏一千羽以上;
(七)兔存栏一千只以上。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畜牧业发展实际情况,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位图、平面布局图;
(五)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
(六)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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