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水税是对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
税收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对于个人来说,除了所得税之外可能较少接触到其他税收种类,但企业所接触的税收种类会更多一些。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需要抽取地下水资源或使用国家的土地,就要缴纳地下水税和国有土地使用费,那地下水税,国有土地使用费分别是指什么?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地下水税?
地下水税是对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对象是抽取地下水的数量,尤其适用于那些土壤沙化严重的地区,其筹集资金用于地下水管理和成本补偿。
二、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费?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一旦使用就需要缴纳的费用。使用包括出让、租赁、出资使用和入股使用等方式,那么使用费用也就相应地应该包括这些方面的使用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土地有偿使用则是主要针对使用和获得土地使用权而需要向土地所有权人,也就是国家缴纳的费用,而获得土地的包括个人和单位。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三、地下水税的征收标准
1、农业:在我省《用水定额》(或限额)内取水免收水资源费,超《用水定额》(或限额)部分按以下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1)农田灌溉:0.04元/立方米。
(2)畜牧养殖业:0.10元/立方米。其中,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水,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不征收水资源费。年取水量超过1000立方米部分,按0.10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
(3)水产养殖:25元/亩年。
2、工商业(包括采矿等生产施工疏干排水和涌水以及利用地下水温取水):0.40元/立方米。
3、居民生活:0.20元/立方米。
4、自来水厂:0.20元/立方米。
5、火力发电:0.30元/立方米。
6、特种取水:
(1)洗车、洗浴、经营性游泳馆:3.00元/立方米。
( 2)取用地热水、矿泉水、苏打水:4.00元/立方米。
7、其他取水:0.40元/立方米。
抽取地下水有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国家收取地下水税的目的在于治理该地区的地下水环境。而国有土地地使用费是针对土地使用人收取的,使用的土地面积越大,被收取的费用也就会越高。这些费用都是由于个人或单位占用了国家资源而形成的,税收的目的也是为了使国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使用,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用水定额的确定
用水定额主要是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DB232/T727—2003),《吉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DB22/T389—2004)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385—2003)确定的,并结合各地区、各行业的不同用水现状及工业、人口发展不均衡的实际状况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用水定额包括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牲畜用水以及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定额包括人均居住生活用水指标与人均公共设施用水量。2010年,城市均按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农村没有考虑;2020年,农村也按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标准确定。
工业用水定额根据“黑龙江省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万元工业增加值耗水量确定,同时参考了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研究院的《黑龙江省城市水资源规划》。确定201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哈尔滨市、大庆市、长春市用水量为50~85 m3,其他城市为150 m3;2020年哈尔滨市、大庆市、长春市为30~50 m3,其他城市为120 m3。
农林牧渔用水主要为灌溉用水,其次为牲畜、禽类用水及果树林及种草用水等。水田灌溉用水定额根据地貌条件的不同划分为两个农业灌溉区:东部高平原区和西部低平原区(包括山前倾斜平原)。旱田灌溉用水定额主要采用玉米定额,2010年按管灌,2020年按喷灌。牲畜用水分为大牲畜和小牲畜,考虑牲畜用水的特点,2010年和2020年差别不大。
二、需水量预测
(一)需水预测的原则和目标
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对水资源需求进行预测,即预测国民经济需水,也兼顾生态环境用水。从长远角度来说,节约用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按照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社会的要求来确定需水定额。预测定额考虑了各地区的水资源条件、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节水水平等因素,需水预测按市县行政区进行。
预测以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为背景,根据各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用水定额预测近期2010年需水量,根据国家和地方宏观发展战略目标及基本方针,预测远期2020年需水量。
(二)需水量预测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指标与用水定额预测2010年、2020年需水量,其结果2010年平水年需水量为174.33×108m3,其中地下水需水量为79.34×108m3;2010年偏枯水年(降水频率75%)需水量为192.33×108m3,其中地下水需水量为85.53×108m3。2020年平水年需水量为212.62× 108m3,其中地下水需水量100.30 × 108m3;偏枯水年(降水频率75%)需水量为112.11×108m3。各地下水系统的需水量预测结果见表10—1,各市县行政区的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林牧渔业用水量见表10—2、表10—3。
表10—1 各系统地下水需求量预测表
表10—2 2010年地下水需水量预测
续表
续表
表10—3 2020年地下水需水量预测
续表
需水量预测中的地表水、地下水需水量主要根据水利工程现状与规划及多年的地表水、地下水供水统计数据预测。各市县的生活用水及工业用水主要以地下水为主,个别城市如长春、哈尔滨、北安、齐齐哈尔不同程度地利用地表水;水田灌溉利用地表水比例为80%左右;旱田灌溉地表水比例为10%左右;牲畜与禽类基本用地下水。
各行业需水量以农林牧渔业用水量最大,为45.92×108m3,占需水量的57.9%。各行业用水量及用水需求预测变化趋势见图10—1。
图10—1 现状与预测需水量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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