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怎么样的?

2023-08-16 21:33:45 来源:网友发布 作者:网友发布

衡阳市 集体土地 上 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简称 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 拆迁 单位和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发生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征地拆迁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物价、公安、建设、规划、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环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在 征地 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依据、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告知。 第五条 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 宅基地 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 土地转让 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五)办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手续,但 土地承包 经营合同 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房屋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相关手续和复核。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用途、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 土地使用权 证、 房屋产权证 或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 第九条 下列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后新增的建(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筑物; (三)拆除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第十条 补偿费的确定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标准结合新旧程度为依据。具体补偿见附表1。 第十一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在册的农业家庭。政策性移民需要安置的,按移民安置政策执行。下列情况按本办法附表1规定的标准补偿后不予安排宅基地或房屋安置: (一)被拆迁人在集体土地上另有房屋占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依法不享有 农村土地承包 权者的房屋被拆迁的; (三)被拆迁户非住宅房屋或建(构)筑物拆迁的。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安置包括货币安置及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等建设方式。衡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工业园、开发区内,采取货币补偿或统规统建方式;其它地区,可采取货币安置、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自拆自建方式。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开发区内,被拆迁人可在货币安置或者统规统建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安置,但本办法规定只能采取货币补偿的除外。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再以其他方式申请异地新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住宅房屋安置选用货币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除按本办法附表1补偿外,另根据房屋正屋的合法面积按照补偿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支付节地奖。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选用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按成本价结算,成本价 安置房 人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五十五平方米,但每户最低不少于六十五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一百六十五平方米。 第十五条 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的,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第十六条 统规自建、自拆自建安置用地的,有关报建报批规费免收市县级收取的部分;水、电、路“三通”及宅基地平整费用,基础深超过1.5米的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爱民房、 经济适用房 政策。 第十八条 爱民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拆迁房屋户外设施,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附表2)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一次性搬迁至新居的,付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支付房屋过渡补助费,并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见附表3。 第二十一条 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安置,或者用相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抵偿。货币安置的,按同类房屋结构和面积的百分之一百四十补偿。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 土地使用证 确定的用途为依据,权利人必须持有效 营业执照 ,并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已经营业满半年且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拆迁户提前拆迁完毕交出土地的,给予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补偿总额的百分之四。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电讯、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设施搬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学校、寺庙、企业生产和经营用房、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等)按本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住房同类结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由申请用地者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等其原有设施和相应土地不予补偿,但重建设施所需土地按新征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已异地集中安置的,原宅基地不予补偿,但原宅基地面积超过异地安置所占面积的部分应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有户主的由户主负责迁移,按规定付给迁移补助费;无户主的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迁移。迁移坟墓应当发布公告,要求户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者,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将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协议收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2〕1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的,且已经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到位的,按原规定办理;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仍未支付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房屋拆迁各个城市都会先制定补偿和安置的办法才能更好的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才会避免各种纠纷,但一般对于城市的不同,所制定的办法就有所区别,但是一般都会尽可能的保障这些群体可以得到更好的安身之处。

2021年安徽合肥调整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林木迁移补助、青苗补偿等标准,2022年开始合肥市新批准的征地拆迁项目将按照新的《合肥市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合政秘〔2021〕1号)进行补偿,新的补偿标准有效期为5年,5年内合肥市拆迁农村房屋拆迁都要按照此标准进行补偿。

安徽合肥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房屋建造使用年限将直接影响房屋拆迁补偿单价,建造使用时间越长,拆迁的时候补偿标准越低。

现浇砼框架房屋:

新房拆迁补偿标准1150元/平方米;建造使用1-5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035元/平方米;建造使用6-11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920元/平方米;建造使用12-17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805元/平方米;建造使用18-30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690元/平方米;建造使用31年及以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575元/平方米;

砖混房屋:

新房拆迁补偿标准600-900元/平方米;建造使用1-5年拆迁补偿标准810元/平方米;建造使用6-10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720元/平方米;建造使用11-15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630元/平方米;建造使用16-25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540元/平方米;建造使用26年及以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450元/平方米;

砖瓦、砖木房屋:

新房拆迁补偿标准780元/平方米;建造使用1-4年拆迁补偿标准540-702元/平方米;建造使用5-8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480-624元/平方米;建造使用9-13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420-546元/平方米;建造使用14-22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360-468元/平方米;建造使用23年及以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300-390元/平方米;

简易房屋:

新房拆迁补偿标准400元/平方米;建造使用1年拆迁补偿标准360元/平方米;建造使用2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320元/平方米;建造使用3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80元/平方米;建造使用5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40元/平方米;建造使用5年及以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0元/平方米。

ps:

对非住宅房屋合法有效面积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偿,不进行房屋安置;产权调换多出面积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偿。

房屋结构标准参考下表

安徽合肥农村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空调移机费:

柜式空调400元/个;分体式空调360元/个;窗机空调200元/个;

热水器移机费:

太阳能热水器350元/个;电能热水器200元/个;燃气热水器200元/个;

宽带移机费:

100元/户;

装饰吊顶拆迁补偿标准:

纤维板、灰板条吊顶30元/平方米;三合板吊顶50元/平方米;铝塑板吊顶75元/平方米;石膏板吊顶80元/平方米;

装饰墙面迁补偿标准:

墙裙50元/平方米;瓷砖、面砖、墙面砖70元/平方米;内饰隔断(实木、塑钢、铝合金)150元/平方米;其他12-24元/平方米;

装饰地板迁补偿标准:

复合强化地板80元/平方米;实木地板250元/平方米;地板砖80元/平方米;水磨石地板45元/平方米;大理石花岗岩地板100-200元/平方米;

固定墙体柜拆迁补偿标准:

180-240元/平方米;防盗门窗迁补偿标准:包装木门350元/套;包装木窗300元/套;铁门150元/平方米;成品防盗门1000元/扇;铝合金门窗100元/平方米;防盗网80元/平方米;

厨卫设施迁补偿标准:

厨柜260元/米;油烟机60元/个;座便器400元/个;蹲便器200元/个;浴缸450元/个;自来水管6元/米;面盆、水池85元/个;塔池240元/只;直径

水井补偿标准:

30厘米涵管深10米以上老式水井2000元/口;15厘米涵管深度10米以上压水井水井1000元/口;简易水井250元/口;机砖井水井150元/米;

隔热层拆迁补偿标准:

简易35元/平方米;架空80元/平方米;

水泥地坪拆迁补偿标准:

50元/平方米;

围墙拆迁补偿标准:

砖围墙110元/平方米;简易围墙30元/平方米;

雨棚拆迁补偿标准:

自制雨棚50元/平方米;定制、浇筑雨棚90元/平方米;

厕所、猪圈、禽舍拆迁补偿标准:

砖墙瓦顶170元/平方米;砖墙石棉瓦顶140元/平方米;石棉瓦墙顶100元/平方米;

沼气池拆迁补偿标准:

大型沼气池1000元/座;小型沼气池500元/座。

安徽合肥农村土地征收田间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明细

安徽合肥农村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明细

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

=1000元/户×2;

住改非商铺拆迁搬迁补助费

=生产经营设施现值(评估机构评估)×10%;

安徽合肥农村住改非商铺拆迁停工停产补贴明细

住改非商铺拆迁停工停产补贴

=从事生产经营的面积×15元/平方米·月×6月;

安徽合肥农村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明细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安置)

=45人/平方米×人数×临时安置费标准×3月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安置)

=45人/平方米×人数×临时安置费标准×18月;

临时安置费标准表

ps:

非住宅房屋拆迁不给临时安置补助,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不满30个月的,第19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30个月的,自第31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安徽合肥农村土地征收青苗类补偿费标准明细

蔬菜补偿标准:

大棚蔬菜4000元/亩;露地蔬菜3500元/亩;粮地补偿标准:灌溉水田1900元/亩;旱地1700元/亩;

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常规鱼养殖(面积5-20亩,保水深度1.5米以上,塘埂宽度3米以上,有完善的进排水系统,配套投饵机、增氧机等机械设施)散养塘2300元/亩;池塘标准,面积5-20亩,保水深度1.5米以上,塘埂宽度3米以上,有完善的进排水系统,配套投饵机、增氧机等机械设施)专业鱼塘3400元/亩;精养鱼塘、专业垂钓鱼塘4500元/亩;泥鳅、鳝鱼、河蟹、青虾、龙虾及其它特种养殖,池塘有防逃设施5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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