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泄漏的,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未采取有效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造成环境污染的,超出土地消纳能力国家现在倡导的是鸡粪发酵还田、建沼气池,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乱排放污染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畜禽养殖场,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使用,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一、关于畜禽养殖管理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现行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专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二、关于部门管理职责。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三、关于排放要求。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合理执法。现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查处时,应根据污染的具体情形,选择法律适用条款。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五十七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八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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