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二类“动物类”第二项“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皮毛动物:银狐、貉、北极狐、水貂、海狸鼠。食用和药用动物:果子狸、野猪、梅花鹿、马鹿、疣鼻栖鸭、绿头鸭、环颈雉、火鸡、珠鸡、石鸡、蓝孔雀、蓝胸鹑、鹌鹑、非洲鸵鸟、大美洲鸵、鸸鹋、巴西龟等。宠物: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等。作观赏用的野生动物: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等。
一、特种经济动物定义
1、狭义上来说,特种经济动物指的是具有特定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可以给人类提供特殊产品,借此来满足人类不同需求的人工规模化饲养的动物。主要包括2003年发布的54种可以用于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
2、广义上来说,特种经济动物指的是已经驯化成功了,但是仍未广泛应用的野生动物以及还在驯化中的野生动物。主要包括特种水产经济动物,禽畜特殊品种以及需要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54个特种养殖项目
1、皮毛动物:银狐、貉、北极狐、水貂、海狸鼠等。
2、食用、药用动物:果子狸、野猪(杂交)、梅花鹿、马鹿(除开塔里木亚种)、疣鼻栖鸭、绿头鸭、环颈雉、火鸡、珠鸡、石鸡、蓝孔雀、蓝胸鹑、鹌鹑、非洲鸵鸟、大美洲鸵、鸸鹋、巴西龟、鳄龟、中华鳖、尼罗鳄、湾鳄、暹罗鳄、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娃、虎纹蛙、蝎子、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蹦蚁、蜈蚣等。
3、宠物: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等。
4、只准观赏的野生动物: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金丝雀等。
三、特种经济动物分类
1、草食类:梅花鹿、马鹿、羚羊、香樟、牦牛、骆驼、小尾寒羊、肉兔、野兔等。
2、杂食类:肉狗、香猪、小型猪、果子狸、麝鼠、竹鼠、蛇、蛤蚧、野猪、毛驴、猫、牛蛙、林蛙、美国青蛙等。
3、特禽类:中国黑凤鸡、白凤鸡、贵妇鸡、珍珠鸡、七彩山鸡、火鸡、褐马鸡、金鸡、宫廷黄鸡、丝光鸡、绿壳蛋鸡、麻雀、山雀、鹌鹑、孔雀、鹧鸪、绿头鸭、野鸭、野鹅、肉鸽、鸵鸟、观赏鸟等。
4、毛皮经济动物:狐、貉、貂、海狸、毛兔、獭兔、艾虎、黄鼬等。
5、水产经济动物:银鱼、鲍鱼、鳝鱼、泥鳅、珍珠蚌、鳖、绿毛龟、鳄鱼、七彩龟、金鱼、热带鱼、海豹、鳄、田螺、蟹、虾、海马等。
6、昆虫:蝎子、蚁、土元、蜘蛛、蝇蛆、蜈蚣、蚯蚓、蚂蟥、黄粉虫、蚕蛹、蜗牛、蝴蝶、稻蝗、鱼虫、白蜡虫、倍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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