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污染防治应遵循以下五大原则。
(1)减量化原则
鉴于我国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污染排放大的特点,在畜禽污染防治上首先应该强调减量化原则,即通过养殖结构调整及开展清洁生产减少畜禽粪污的产生量。可从养殖生产工艺改进人手,采用“清污分流,粪尿分离”,如通过雨污分离、干湿分离、饮排分离等手段减少污染物的数量。采用用水量少的干清粪工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降低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从而降低处理难度及处理成本,同时也可使固体粪污的肥效得到最大限度地保存和处理利用。也可以从饲喂的角度出发,通过改进饲料加工方法或在饲料中添加蛋白酶等手段,提高畜禽对饲料营养物质的消化率和利用率。
(2)资源化原则
资源化利用是粪便污染防治的核心内容。畜禽粪便同许多工业污染源不同,畜禽粪便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经过处理后可作为肥料、饲料、燃料等,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畜禽粪便含有农作物所必需的氮、磷、钾等多种营养成分,是很好的土壤肥料来源。未被利用的畜禽粪便大量流失,不仅污染了环境,而且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也降低了土壤肥力和农产品质量。利用好畜禽粪便资源可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竞争力。所以对畜禽污染防治要提倡畜禽粪便资源化和综合利用的方法。
(3)无害化原则
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病原体,会给人、畜带来潜在的危害。所以在利用之前要进行畜禽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使其在利用中不会对牲畜产生不良影响,不会对作物产生不利因素,排放的污水和粪便不会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产生污染等。
(4)生态化原则
根据物质循环、能量流动的生态学基本原理,将畜牧业回归农村,促进种植业与畜牧业的紧密结合,以农养牧,以牧促农,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是我国解决畜禽养殖问题的主要途径,也是我国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将粪便堆肥生产出有机肥,施用有机肥可提高土壤有机质及肥力,改造土壤结构,并能维持农作物长期优质高产,同时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5)产业化原则
畜禽粪便收集和处理可采用产业化和专业化模式,吸引社会各界投资,这种社会化服务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固体粪便堆肥、污水处理产业化不仅可以为畜禽养殖场解决污染问题,而且可为绿色食品生产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并通过出售有机肥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为农民创造就业机会。
2018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将会对中小型养殖户造戍冲击,同时利好大型养殖企业,推动畜禽养殖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引导养殖产业优化升级。下面是我整理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畜禽养殖业的主要环境问题
80年代后期,随着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养殖规模逐渐扩大,并且为保障大、中城市菜篮子供给,方便运输,畜禽养殖业多集中在大、中城市周边。由于养殖规模、养殖方式和分布区域发生了变化,导致畜禽养殖污染呈现总量增加、程度加剧和范围扩大的趋势。
我国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特点
畜禽养殖业带来的污染已成为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其主要特点为:
(1)畜禽废弃物产生量很大。据国家环保总局2000年对全国23个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的省、市调查显示,我国1999年畜禽废弃物产生量约为19亿吨,是工业固体废物的2.4倍(我国工业当年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为7.91亿吨),畜禽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有机污染物,仅COD一项就达7118万吨,已远远超过工业和生活污水污染物的COD之和。
(2)畜禽废弃物污染环境相当严重。据调查,由于畜禽废弃物产生量很大,且90%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没有综合利用和污水治理设施,畜禽废弃物污水任意排放现象极为普遍。大量畜禽废弃物污水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水体,加剧了河流、湖泊的富营养化。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据调查估计,目前畜禽废弃物中氮、磷的流失量已大于化肥的流失量,约为化肥流失量的122%和132%。畜禽废弃物产生的环境污染,已成为我国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3)畜禽废弃物污染严重威胁和影响大中城市的区域环境质量。许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便于运输,大多建在大中城市近郊,由于城市近郊无足够的土地消纳大量畜禽废弃物,加之监管不利,造成畜禽废弃物随意丢弃、污水乱排乱放,严重影响大中城市的环境质量。据前两年上海市对上海黄浦江上游污染源调查表明,畜禽废弃物污染已占污染总负荷的36%,分别超过了居民生活、农业、乡镇工业和餐饮业对环境的影响,是造成黄浦江严重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严重威胁和影响了上海的环境质量。
畜禽养殖业产生污染的主要危害
1.2.1污染水体
畜禽养殖场未经处理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 ,其污染负荷很高。高浓度畜禽养殖污水排入江河湖泊中,由于含N、P量高,造成水质不断恶化,导致水体严重富营养化;大量畜禽废弃物污水排入鱼塘及河流中,会使对有机物污染敏感的水生生物逐渐死亡,严重的将导致鱼塘及河流丧失使用功能。而且,畜禽废弃物及污水一旦进入河流、湖泊中,可使水中溶解氧含量减少,水体中有毒成分增多,严重时使水体发黑、变臭,形成持久性的有机污染,使原有水体丧失使用功能,极难治理、恢复,使河流、湖泊成为死湖、臭河。
1.2.2污染空气
畜禽养殖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恶臭气体,其中含有大量的氨、硫化物、甲烷等有毒有害成分,污染养殖场及周围空气,影响养殖场员工的身心健康。同时有的畜禽养殖场离文教区、居民生活区较近,由于恶臭污染问题,导致养殖场与周围群众关系紧张,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安定。
1.2.3传播病菌
畜禽废弃物中的污染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以及孳生的蚊蝇,会使环境中病原种类增多,病原菌和寄生虫大量繁殖,造成人、畜传染病的蔓延,尤其是人畜共患病时,会导致疫情发生,给人畜带来灾难性危害。
1.2.4危害农田生态环境
高浓度的畜禽养殖污水长期用于灌溉,会使作物陡长、倒伏、晚熟或不熟,造成减产,甚至毒害作物出现大面积腐烂。此外,高浓度污水可导致土壤孔隙堵塞,造成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及板结,严重影响土壤质量。
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将畜禽养殖环境监督与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严加控制管理。
2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原因分析
2.1生产和技术上的原因
2.1.1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迅速
养殖规模越来越大,畜牧生产发生了质的变化,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产业。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肉类产量以每年 10%以上的速度递增;奶类和禽蛋也以突飞猛进的速度增长,年递增率均在10%以上。1986年,我国的禽蛋产量首次超过美国,1991年,我国的肉类总产量首次超过美国,从1991年开始,我国肉类产量和禽蛋总产量连续几年保持世界第一。畜牧业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为各级政府所重视,在许多地方被列为支柱产业,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2.1.2畜禽业养殖方式和养殖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化
过去的畜禽业多为分散经营,在农村中仅作为副业生产,畜禽饲养头数少、规模小,畜禽废弃物可及时处置,对环境影响不大。近十多年来,规模化畜禽养殖业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一个独立行业。据不完全统计,到 1999年底,全国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已近3.3万家。畜禽业的集约化养殖在大中城市的发展尤为迅速。仅浙江1999年有养猪场1373个,饲养生猪存栏144万头。福建1999年有养猪场1230个,其中5000头以上猪场有226个,广东省的集约化养猪已占全省生猪总量的90%以上。
2.1.3畜禽场布局发生了巨大变化,由农业区、牧区转向大中城市及城镇郊区
自 1988年实施“菜蓝子工程”后,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畜牧业的发展,纷纷兴建了一批集约化养殖场,以解决城市居民的肉、蛋、奶问题,考虑到运输等方面的问题,这些养殖企业大都建于大、中城市近郊,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区不断外延扩大,一些养殖场逐渐进入城市的范围,导致畜禽环境污染问题更加突出。
2.1.4农牧脱节,畜禽废弃物得不到充分利用,是造成畜禽废弃物污染的主要原因
我国传统的畜禽业,是以家庭分散养殖为主,畜禽养殖的废弃物可通过周围农田及时施肥自然消化,形成良性循环。几十年来,以畜—肥—粮循环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模式,在我国农业生产上形成了很好的生态平衡体系。然而,随着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以及畜禽业向城市周边的转移,造成了严重的农牧脱节,最终导致了养殖业与种植业的分离,养殖者不种地,废弃物没有土地及时消纳,畜禽废弃物这一宝贵的农业资源不能得到及时利用;同时由于化肥生产的发展,种地者用化肥取代了畜禽粪肥,不愿意再用畜禽有机肥,畜禽废弃物没有了应用出路,于是,畜禽废弃物被随意堆放、丢弃,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2.2政策和管理上的原因
2.2.1在畜牧业发展上,农业政策与环境政策脱节。这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政策制订环节上的脱节。大力发展畜禽养殖业一直是农业部门的政策目标,各级农业部门都将畜牧业发展做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增长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行,由于环境保护不是其核心职能,因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在其政策目标中没有得以充分体现。同样,过去由于农村和农业的环境保护职能不在环保部门,加之受人力、物力和财力所限,环保部门主要加强了城市和工业的污染防治,所以,畜禽养殖污染也没有被纳入其水污染、大气污染、固废污染防治的重点内容。这样,畜禽养殖的环境管理在强调产业发展的背景下,出现了所谓的“政策真空”。二是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脱节。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这种政策制订上的脱节不断被放大,在基层环境管理中,农业部门促进包括畜禽在内的农业发展的职能非常明确,但是,环保部门包括畜禽养殖业污染在内的农村环境管理问题却缺乏相应的职能和手段,因此,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与环境管理相当薄弱。
2.2.2受职能影响,各级环保部门对畜禽废弃物污染环境问题重视和管理不够。长期以来,农业生产中的环境管理一直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受职能限制对农业环境的管理基本是空白。加之规模化畜禽养殖是近十年来发展起来的,现行的环境管理法规、制度、标准主要针对城市和工业污染源,对畜牧业生产企业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制度,因此各级环保部门尚未对畜禽废弃物的环境污染实施有效的环境管理。而且大中型畜禽饲养基地的建设,是各地作为市政府“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副食品供应意义重大,不可简单地实施“关、停、并、转”,环保部门对其监督管理相当困难。
3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总体思路是:从实 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以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的,以废弃物资源化和综合利用为根本,以环境容量为基准,以“目标责任制”为龙头,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及实用、廉价为原则,合理规划、防治结合,强化管理,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道路。
3.1借鉴发达国家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经验
从发达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管理情况看,对畜禽废弃物污染防治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管理:
3.1.1实施种养区域平衡一体化,强调畜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发达国家发展畜禽养殖业,绝大多数是属于既养畜又种田的模式,畜禽废弃物有充足的土地可以利用、进行消化。例如:荷兰全国只有4个大型农场,整个农业、畜牧业分散在全国13.7万个家庭农场,产生的畜禽废弃物自身农场进行消化;丹麦则靠全国8万个既种粮又养畜的自耕农;美国虽有大型畜牧场,但在养猪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是年产200-500头猪的小型农牧结合的农场。日本在20年前已认识到大型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将畜禽养殖业污染称之为“畜产公害”,严格限制大型养殖场的建设,并规定在城镇附近,猪场规模不得超过50头,而且必须有治理排污的措施。
3.1.2对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必须要有一定的综合利用和污染处理(处置)设施,对畜禽污水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或者按排放要求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畜禽养殖场交纳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用,如日本横滨市要求牧场主对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尿液和冲洗水实施分离,尿液、冲洗水全部进入下水道,其费用根据排放量及浓度进行收费,由专门的污水处理厂处理。
3.2对我国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建议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发达国家的主要经验,我国的畜禽污染防治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2.1积极采用各种措施支持和鼓励畜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畜禽废弃物同许多工业污染物不同,其中含有丰富的肥源,是我国农业生产中的宝贵资源,畜禽废弃物的大量流失或弃之不用,是资源的巨大浪费,利用好畜禽废弃物并将其转化为有机肥,不仅可减轻畜禽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也可提高土壤肥力,改善土壤结构,是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所以,要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畜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3.2.2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防治污染
一方面要积极引导进行综合利用,提倡农牧结合、种养平衡一体化,加强综合利用,从源头及生产过程中减少排放,减少治理成本,提高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要建立起严格的法规和标准,严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手段,努力实现达标排放。
3.2.3坚持资源化、减量化、廉价化的原则
鉴于我国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特点,在环境管理上,一是强调资源化原则。既在环境容量允许条件下,使畜禽废弃物最大限度的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利用,利用形式可以多元化并依靠法规、政策强制监督实施。二是减量化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实施“雨污分离、干湿分离、粪尿分离”等手段削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减少处理和利用难度,降低处理成本。为提高资源化水平创造条件。三是廉价化原则。与工业污染防治不同,畜禽养殖业从总体上看整体利润率不高,而污染又相当严重,如果污染治理成本过高将使养殖业难以发展,只有通过科技进步,在资源化和减量化的前提下,研制高效、实用特别是低廉的治理技术,才能真正实现畜禽养殖业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3.3实施畜禽养殖管理的主要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的特点和环境管理现状,现阶段实施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主要政策手段应包括:
3.3.1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我国畜禽养殖业的法规体系已着手建立,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已出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防治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已出台,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法规建设,环保总局正会同农业部等部门拟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信随着条例的出台,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将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3.3.2实施分级管理、加强部门合作。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对我国畜禽养殖的环境管理,要按不同规模实施分级管理,既体现中央适度集权,又充分发挥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积极性。同时,要加强与畜禽养殖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共同加强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管理。
3.3.3近期要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控制作为管理的重点。具体包括:
3.3.3.1严格规范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建设要按照农牧结合、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合理规划;
3.3.3.2新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有“三同时”措施;
3.3.3.3在特定区域内对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按总量控制原则,根据其环境功能区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批整治,限期治理;
3.3.3.4对建设在环境敏感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坚决搬迁、关闭;
3.3.3.5对畜禽废弃物污染的管理要依法纳入总量控制目标中,实施畜禽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3.3.4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全过程环境管理。畜禽废弃物堆放应有固定场所和设施,对堆放场所应实现地面水泥硬化并加强管理和维护,防止畜禽废弃物溢流、渗漏、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对畜禽废弃物用于直接还田的,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3.3.5采取多管齐下的宏观性管理手段。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涉及农村政策的多个方面,因此,应在多个方面加以配套,其中包括:
3.3.5.1采取农业与环境政策一体化的思路来调整生产结构,实施农业发展战略,特别是,建立有利于中国种养平衡一体化的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等生产体系;
3.3.5.2调整现行的一些农村政策,促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例如合理调整环境资源价格,取消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提高化肥销售价格;增加对有机肥的生产优惠和使用方面的推广补贴;开征畜禽养殖排污费;
3.3.5.3将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同小城镇发展结合起来考虑,进行环境规划,实现合理布局;
3.3.5.4增加政府在畜禽环境管理方面的投入,可将过去的生产鼓励性补贴改变为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补贴,确保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投资的落实。
3.3.5.5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适用技术、工艺的研发,包括利用畜禽粪制沼气、发电等技术,建立环保商业运做市场;
3.3.5.6强化宣传和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养殖者的环境意识、实现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推广等。
最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等部门将在“十一五”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将实施 6大工程,其中之一就是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沼气工程”,相信随着以上工作的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将会得到逐步解决,从而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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