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区与外围的防火间距要求
(1)总容积大于50m3,单罐大于20m3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表4-7的规定。
(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表4-8的规定。
(3)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
2.储罐区内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1)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当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20m。
(3)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当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表4-7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
①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②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③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表4-8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
①本表所指的储罐为单罐容积大于5000m3,且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50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总容积相对应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规定执行;
②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③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3.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布置要求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外墙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且不应当小于1m;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的防火间距,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小于12m,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小于14m,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小于16m;与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照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储罐室与相邻厂房的室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布置要求
(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按照其气瓶总容积分为三级:气瓶总容积大于6m3至小于等于20m3的为站为一级站;气瓶总容积大于1m3至小于等于6m3的为站为二级站;气瓶总容积小于等于1m3的为站为三级站。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表4-9的规定。
表4-9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置的其他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
1、使用和备用气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一百千克时,应当按要求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总重量小于四百二十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2、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时,应当按要求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3、气瓶减压器正常使用年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年限为3年,但平时应经常检查,发现异常应当立即更换并做好记录。
液化气罐使用及操作规范
液化气罐为易燃易爆设备,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1)将液化气罐放置在温度适宜处,夏季阳光直射时间不要过长,冬季不要置于温度过低处,避免冷热不均,加热爆炸。
(2)液化气为易燃易爆气体,定期剪切胶头、更换胶管、管卡、减压阀及要经常检查胶管与炉具接口是否严密。
(3)严禁使用过程中将液化气罐摇晃、倾斜或局部加热。
(4)每次新更换的液化气罐都要检查是否漏气及使用过程中是否漏气,使用完毕要关闭总阀门。
(5)食堂及液化气罐附近不要放置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不要让幼儿及其它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食堂用火、用气。
(6)在食堂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备突发火灾使用,每名食堂工作人员要熟练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7)每天进入伙房前要先闻是否有异味,不得先开灯,并有开门人记录,以防漏气爆炸。
(8)新入园的液化气钢瓶必须用皂水检查是否漏气,并有检查人记录。
(9)如发现漏气故障,应马上关闭阀门、开门窗通风,并找供应商修理,不得私自维修。
贮存区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贮罐、汽车槽车卸车点、泵(或泵房)、压缩机(或压缩机间)和汽油、柴油等燃料贮罐;经营区应由加气区、营业室、仪表和配电间等组成。
(2)液化石油气贮罐和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上贮罐组外围应设置高度为1m的不燃烧实体防护墙。贮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②地下或半地下贮罐之间应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贮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5m (3)加气站、合建站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贮罐、操作井和必要的埋地式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除外)。
(4)经营区宜布置在站内前沿,且便于车辆出人方便的地方。
(5)加气站、合建站与站外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不小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车辆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开敞,也可建造非实体围墙、栅栏。
(6)加气站、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7)当地上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内设施之间设置防火隔墙时,贮罐与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绕过防火隔墙两端的距离测量值计算。
防火隔墙应为具有阻止液化石油气渗透的不燃烧实体墙,顶部不得低于贮罐上设置阀件高度。
(8)采用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气贮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贮罐与充装泵、卸车点和加气机的防火间距可减少至1.5m,与站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少至4m。
〔9)在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汽油、柴油贮罐之间未设置防火隔墙时,不宜将这两类贮罐分为地上、地下方式布置。
经设置防火隔墙后,可按地曰上贮罐防火间距规定执行。
(10)在合建站内,宜将柴油贮罐布置在液化石油气贮罐与汽油贮罐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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