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是以农户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自主经营家庭承包及依法流转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土地。家庭农场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在五年以上,申请家庭农场的户主具备我县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家庭农场的规模既要符合我县的农村实际,又要符合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要求。在中央、省关于家庭农场政策正式出台之前,家庭农场规模暂做以下规定:以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种植为主的经营规模应在200亩以上;蔬菜、瓜果、特色种植业经营规模应在50亩以上;畜禽养殖业应具备固定的场地场房和厂区围栏、消毒池,功能分区明显,畜禽饲养、排污等配套设施齐全,做到达标排放或生态利用,具备一定的养殖规模,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羽以上,蛋鸡年存栏10000羽以上,羊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水产养殖业要求集中连片养殖水面达到5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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