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产品质量鉴定的机构?

2023-08-22 04:33:17 来源:网友发布 作者:网友发布

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省份

检验机构名称

1. 1

北京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

北京

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3.

北京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

北京

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

北京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

北京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7.

北京

国家人造板与木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

北京

北京市肥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9.

北京

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

北京

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1.

北京

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12.

天津

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院

13.

天津

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

天津

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5.

天津

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6.

天津

国家海水及苦咸水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7.

河北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8.

河北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9.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

20.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1.

辽宁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2.

辽宁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3.

辽宁

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4.

吉林

吉林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25.

黑龙江

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

26.

黑龙江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27.

黑龙江

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8.

上海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29.

上海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30.

上海

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1.

上海

上海市毛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32.

上海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33.

上海

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4.

上海

上海市纺织纤维质量监督检验站

35.

上海

国家电动工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6.

上海

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37.

江苏

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8.

江苏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9.

江苏

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40.

江苏

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1.

江苏

泰州市纤维检验所

42.

江苏

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3.

江苏

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44.

江苏

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45.

江苏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46.

浙江

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47.

浙江

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48.

浙江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49.

浙江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0.

浙江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1.

浙江

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52.

浙江

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

53.

浙江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4.

浙江

国家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5.

浙江

桐乡市质量监督检验所

56.

浙江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

57.

安徽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58.

安徽

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59.

安徽

马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60.

安徽

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

61.

安徽

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62.

福建

福建省纤维检验局

63.

福建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64.

福建

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65.

福建

福建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晋江)

66.

江西

国家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

67.

江西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68.

山东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69.

山东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0.

山东

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71.

河南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2.

河南

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3.

河南

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4.

湖北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75.

湖北

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76.

湖北

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7.

湖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8.

湖南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9.

湖南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80.

湖南

湖南省有色冶金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

81.

湖南

国家水田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2.

湖南

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83.

湖南

湖南省纤维检验局

84.

广东

广州市纤维产品检测院

85.

广东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86.

广东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87.

广东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88.

广东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89.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0.

海南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1.

重庆

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92.

重庆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93.

四川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4.

四川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95.

四川

四川省纤维检验局

96.

四川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97.

四川

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8.

四川

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99.

贵州

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100.

贵州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1.

贵州

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2.

云南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03.

云南

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04.

陕西

国家绝缘子避雷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5.

陕西

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6.

陕西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07.

甘肃

国家石油钻采炼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8.

甘肃

甘肃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09.

甘肃

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

110.

青海

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11.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12.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13.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材非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二)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创新产品的专项性能。第三条 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法规、标准变化或者农机产品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废止,不断适应农机鉴定工作需要。第五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明确可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机鉴定大纲开展农机鉴定工作。第六条 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第七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第二章 鉴定机构第八条 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第九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二)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组织协调农机鉴定机构开展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工作。

鼓励各农机鉴定机构之间开展鉴定合作,共享鉴定资源,提高鉴定能力。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一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合格产品;

(二)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三)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四)实行强制性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

(五)申请前五年内,未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向农机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机鉴定申请表;

(二)产品执行标准;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农机产品合格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签署的委托书。

申请专项鉴定的产品,还应当提交农机创新产品的说明材料。第十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章 鉴定实施第十四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与申请者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必需的技术文件。第十五条 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试验地点。鉴定结束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第十六条 农机鉴定内容根据鉴定类型分别确定。

(一)推广鉴定:

1.安全性评价;

2.适用性评价;

3.可靠性评价。

(二)专项鉴定:

1.创新性评价;

2.安全性检查;

3.适用地区性能试验。第十七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第十八条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第五章 鉴定公告第十九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信息和相应的检测结果。第二十条 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使用相应的农业机械鉴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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