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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