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园区生产方式由设施农业向大田农业转化:农业园区在开始建设时候,基本以设施农业为主,它具有科技含量高和产出高的优点,但是由于投入较高,加之我国农业科技研发水平的限制,这种生产方式难以在我国大多数地区推广。近年来,农业园区的生产方式正在由设施农业开始逐步向大田农业转化,涵盖了种植业、畜牧业、加工业等各个产业,空间不断扩大,辐射范围越来越广,生产方式越来越多样化。
2、园区产业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开始建设的农业园区基本以单一产业为主,下一步将逐步实现产业多元化、产业一体化、产业链条化。实现从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营销业、旅游业等多链条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3、园区功能从单一示范向带动区域经济龙头转变:园区传统的功能主要是生产功能和示范功能,今后将以此为基础,逐步向第二和第三产业延伸,实现第一、二、三产业联合,使园区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
4、园区投资从单一主体向多元投资主体转变:农业园区在建设初期,基本由各级政府投资,但这种投资方式很难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给财政带来很大压力。 近年来,各农业科技园区在投资机制上,通过利用各方面的力量筹集资金,基本形成政府投资、外商投资、园区自筹、银行贷款的投资体制。融资渠道越来越宽,融资数量越来越大,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园区的良性发展。
5、园区建设主体从政府为主体向企业为主体转变:农业园区在本质上看是一种经济组织。在我国农业园区建设的初级阶段,政府积极介入并大力支持十分必要和重要。但从长远看,政府必须逐步从中退出,一方面可以让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进入农业科技园区,在该领域发展壮大,活力增强; 另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近四年来,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均发布推动农业机器人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其中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提到,重点研制果园除草、精准植保、采摘收获、畜禽喂料、淤泥清理等农业机器人。在政策推动下,农业机器人市场将持续向好发展。
行业需求
在当前国际大环境下,现代农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有效解决生产效率低、劳动力减少等难题;特别是在新冠疫情长期影响的背景下,在多个领域增加农业机器人的推广应用,可以帮助解决人工操作减少、人员间无法接触等实际困难。
优势体现
① 减轻以致代替人们的生产劳动、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② 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作业质量
③ 改善农业的生产环境,防止农药、化肥等对人体的伤害
科聪助力农业移动机器人
科聪方案
科聪技术应用
自然激光导航:为农业移动机器人配备自动激光导航功能,导航精度高,行走稳定,实现自主导航功能不需要改变现场环境
GNSS导航:GNSS具有采集数据快,全天候作业,单人作业的优势,可以远距离大范围使用。实现移动机器人室外全天候高精度导航
混合导航:支持自然导航和GNSS导航混合使用,农业机器人适应性更强
科聪M系列导航控制系统标配二次开发平台,自由实现各类型底盘运动模型,包括舵轮、差速轮、麦克纳姆轮、四轮四转向、履带式等各种轮系排列组合方式,轻松适应农业行业各工作场景
科聪M系列控制器,拥有丰富的接口资源,兼容各种上层工装机构,可搭货框、机械臂、喷雾等设备,实现搬运、巡检、耕作、采摘、插秧等工作
农业机器人的多种类型
无人驾驶拖拉机:应用于农田的一种自主的农用车,能够以低速耕作等农业任务的目的的高牵引力
农业运输机器人:应用于田间、温室,运输农作物产品和秧苗、肥料等耕种原料
农业采摘机器人:应用于果蔬的采摘收获工作
智能收割机器人:应用于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的收割工作
自动喷洒机器人:应用于小麦、玉米、水稻及各种蔬菜的病虫害防治喷药工作
插秧机器人:应用于稻田、麦田中秧苗的插种作业
农业信息监测机器人:应用于田地中收集植物的数据和各项性状分析,了解植物各项生长的 健康 状况,了解植物发育、病虫害、良产率等信息
常见车型合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工作。第二章 科技教育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等单位从事基础性、关键性和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
省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制定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
省科技部门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省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化科研项目的技术攻关,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促进农业机械化科研成果的转化。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机械的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经鉴定具有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产品,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推广应用和申请专利等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科技知识的学习宣传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普及应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的素质。第十条 鼓励有关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农村,为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等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省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化培训学校的建设,并依法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实行资格管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业机械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人员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机户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应当对其作业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维修、作业等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省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等单位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研制和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其产品鉴定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第四章 推广应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完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设施,逐步建立以政府推广为主导的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体系。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生产者、销售者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对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开展示范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产品加工机械及技术的开发、引进工作,促进技术装备的更新,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技术服务。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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