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2号令——《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相关农用肥料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产品广告宣传。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农业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肥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登记推荐的质量管理。
(1)登记产品和免登产品:
登记产品:配方肥、叶面肥、床土调酸剂、微生物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复混肥等。
免登产品: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即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2)登记范围及办理机构:
①农业部肥料登记。大量、中量、多种微量元素叶面肥、微生物肥料等必须到农业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由农业部负责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②省农业厅肥料登记。省农业厅负责复混、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③外省肥料备案登记。各省级农业厅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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