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林业、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每年应选择一批经过试验示范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效益高的农业技术项目组织推广。列入省级科技发展计划的重点农业技术项目,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推广。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技术推广中心、科学研究所和乡(镇)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渔业、水利(水土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站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培训、指导、咨询等推广服务活动。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民间科技组织、农民技术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农业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开发,其研究、引进、开发成果经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评审鉴定通过后,可以自行推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给予指导,并在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每年按财政正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相应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在地方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百分之十和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百分之十五以上的资金,作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由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和改善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的生活待遇应不低于当地同级公务员的标准,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稳定。第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推广机构和有关学校,应加强对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员的专业培训。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称,凡未达到中等专业学历水平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对农民技术员的培训,应讲求实效,根据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选派农业技术人员到有关高等学校进修,外出学习、考察和开展技术交流,不断提高农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可以结合技术推广兴办服务性经济实体,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提供优良种子、种苗以及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销售等经营服务,并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的优惠。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良种繁育以及试验、示范的场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颁发土地使用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并按照《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审一次,表彰奖励为推广农业技术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金可从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评审、奖励办法由省人
民政府制定。市、县(区)、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在本省范围内推广农业技术,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特别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颁发农业技术推广特别奖,纳入科技奖励范畴管理。第十二条 推广未经试验、示范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鉴定通过的农业技术,或者违反技术规程,强行推广农业技术,造成应用者经济损失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核实,责成主持推广该项技术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弄虚作假,欺骗应用者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核实,并责成其赔偿损失,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技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裁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五)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指国家在省、市、县、乡为推广农业、林业、畜牧、渔业、农机、水利和经营管理等技术而设立的全民事业单位。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是指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社会团体、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的专业协会、研究会等服务组织。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七条 省、市、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及其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个人构成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业技术推广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应当积极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用工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学技术协会、有关学会等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协会、研究会、科技示范户与农民群众积极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第八条 省、市、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村农业综合服务组织在农业技术推广方面接受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按照事业编制审批后配备。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按照事业编制审批后配备。
村应当逐步建立农业综合服务组织,在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过程中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尚未建立农业综合服务组织的村,应当选配一名农民技术员。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具备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服务设施和培训场所等。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其比例应当不少于80%。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村农民技术员必须获得农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他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未取得技术职称的,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资格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发表技术见解,参加学术讨论;
(二)取得的技术成果不受侵占;
(三)参加业务培训、进修,提高业务水平;
(四)检举和制止违法推广行为,抵制违背技术规程的干预;
(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偿服务和技术承包,取得合法收入;
(六)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应待遇。
农机推广是农业科技推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先进科技成果更快更好地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手段。农机推广工作,就是把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到农业生产当中去,以加快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降低农民劳动强度,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缩小城乡差别,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水平,促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机推广历来是农机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农机推广在农机化事业的发展中历来起着排头兵的作用,是农机化新技术转化为农业现实生产力的主导力量。做好农机推广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任务;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土地集约化经营有效手段;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坚强保证。现就如何加快我区农机推广工作的发展,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要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不断深化农机推广体系改革,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农机推广新模式。要把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改善农机化技术推广的条件和手段,逐步建立起以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农机科技示范户为主体,农机科研、教育等单位和生产、流通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
二、要加强推广科技创新,努力提供农机新技术、新机具
要根据我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民增收的需要,把握科技革命日新月异和农机化技术飞速发展的脉搏,发扬“积极、求实、创新、奉献”的精神,加强农机推广科技创新,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民及时提供先进实用的农机新技术、新机具。一要将我区目前推广的农机新技术进行全面总结归纳,整理、制定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提高农机新技术的规范化程度,以便于推广普及应用;二要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路子,促进产学研推的有机结合,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生产企业的联合,研制开发农机新技术、新机具,以迅速改变前些年由于投入不足、信息不灵、工作主动性不够造成的农机化新技术、新成果的储备不足的被动局面。要充分利用农机补贴政策,加快农机技术的推广。农机补贴政策实施几年来使我区农机装备水平增幅较大,机械化作业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由于一些新技术、新机具研发较快,技术推广速度大大滞后于研发速度。一是要加大培训教育工作,特别是对乡镇苏木技术人员和一线机手的培训;二是要对新技术、新机具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和总结,并把问题及时反馈到生产企业。
三、要搞好推广方法创新,促进农机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要改变过去那种工作等上级安排、经费靠上级拨款、课题要上级下达的老习惯,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推广方法和工作方法上搞好创新。一是迅速适应财政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新方式,各级都要建好农机项目库,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政府的项目和资金;二要加强农机推广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不但要讲给农民听,还要做给农民看,教给农民干,领着农民办;三是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变化的新要求,把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作为农机推广与基层联系和服务的重要工作对象;四是要加强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 规章制度 和优惠政策,规范工作行为,调动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向管理要质量、要成效。从而使农机化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农业生产力,促进农民的增收、农业的增效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要强化推广手段,提高农机推广的质量和效率
要迅速解决农机推广手段落后的问题,使之与我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机推广工作的要求相适应,从而保证农机技术推广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应重点解决的问题:一是配备试验示范所必须的农机动力、农机具、试验仪器和照相机、摄像机等;二是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三是配备必要的技术资料,如工具书、科普书籍、有关教材、有关科技杂志、报纸等;四是利用网络开阔视野,扩大交流,进一步提高农机推广系统的信息化程度,提高工作效率。
五、要加快知识更新,提高推广人员素质
面对新形势,肩负新任务,每个技术推广人员都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既要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又要更新农机知识,还要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否则,就跟不上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就不能更好地完成历史付于我们的推广使命。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农民机手的新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真正把提高农机化水平转移到提高到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总之,我区农机技术推广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联合收割机的大面积推广还有诸多实际困难,因此,在努力争取优惠政策和科研经费的同时,以改革的思路和发展的办法,挖掘方方面面的潜力,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使农机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村增效和农民增收。
(作者单位:150001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石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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