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和其他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作业的机械。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使用农业机械或者与农业机械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驾驶员进行考试、考核和审验;
(三)负责农业机械牌证和驾驶员证件的核发、管理;
(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处理农业机械事故;
(六)查处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二章 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第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申请登记,经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后方可使用。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报废时,应当到原发牌、证机关分别办理转籍、过户、注销登记手续。
经批准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准转让或者使用。第六条 农业机械号牌须按规定位置安装,保持清晰。农业机械行驶证应随机携带。
拖拉机在未取得正式号牌前,需作业或者试车时,应向当地农机监理机关申领临时号牌或者试车号牌,按指定路线行驶。
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七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构,必须按省农机监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接受年度检验。因故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必须事先申明理由。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或者使用。第八条 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动力机械,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登记,并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九条 农业机械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其安全设施应当齐全有效。第十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传动带、链条等外露传动部件应当设置安全罩;场院作业的内燃机排气管应当安装防火罩。
拖拉机只准牵引一辆挂车。
大型农业机械通过人多或者危险地段时,应当有专人护行。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禁止拼装农业机械。
拥有、使用、修理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农业机械改装、改型。确需改装、改型的,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对符合要求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及时核准。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学习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者相当初中文化程度。第十三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必须经过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机构)培训,由农机监理机关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驶相应的农业机械。
驾驶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十四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驾驶证;
(二)驾驶证的记录需要变更时,应当及时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三)不得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员驾驶;
(五)不得驾驶安全设施全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
(六)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疾病的或者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农业机械;
(七)不得在驾驶拖拉机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不得在饮酒后驾驶拖拉机;
(九)清除杂物、排除故障,应当在停机或者切断动力后进行。第十五条 学习驾驶员应当在教练员指导下学习驾驶。实习驾驶员可以单独驾驶农业机械。第十六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证,必须按省农机监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接受年度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农业机械。
农机监理机关对驾驶员进行审验一般应和农业机械的年度检验就地、就近同时进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的一切活动。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的原则,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重视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建设,加强农科教结合和科教兴农工作,促进地区之间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合作与交流,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并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农业机械管理、农业经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单位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以农业推广机构为主,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农业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农业科研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培训农业技术人员;教育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办好农业科技教育和农科教中心;供销合作社应当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学术团体应当配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面向农村发行的报刊应当加强对农业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形成农业技术推广网络。
设立在乡镇的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农机、农业经营管理等技术的推广机构,是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确保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顺利开展。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农业法律、法规;
(二)协助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三)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培训农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技术和学术交流;
(五)引进农业技术和优良品种,对选定的推广项目进行试验、示范;
(六)办好农业科技示范点,开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七)开展农业技术和农业经济信息服务;
(八)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农业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服务活动。
县级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科技素质和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等以上学历。不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等以上学历的,应当参加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省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每年组织培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第十二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村、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进行农业先进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工作传播实用技术,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服务。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推广措施。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农业技术推广规划或者年度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经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推广评价工作。
2023年湖南省农业主推技术发布,共15项,与水稻种植技术相关的有5项,分别为:再生稻“六适三高”栽培技术、双季稻“早专晚优”全程机械化绿色生产技术、再生稻头季低碾压高留茬机械化收获技术、水稻病虫害全程绿色防控技术、湖南水稻节肥养地型绿肥种植利用技术。
下面一起看看再生稻头季低碾压高留茬机械化收获技术。
一、技术要点
再生稻头季机械化收获技术采用宽割幅、窄履带、高离地间隙的全喂入式再生稻收获机对成熟期头季再生稻进行收获,与晒田管理、路径规划、秸秆处理、留茬处理、同步施肥、灌水处理等技术配套,实现高产高效。
技术路线如下:
晒·田
再生稻头季收获前的水分控制非常重要,田太湿,收获机压后稻桩的损失率较高,严重的还会导致收获机具陷田;田太干根系会枯死,腋芽失去活力,发苗少,影响再生季产量。
一般在头季灌浆中后期重晒田至脚踩不下陷为宜。
路径·规划
好的作业路径可以减少转弯次数、卸粮次数,缩短卸粮距离从而降低综合碾压率、减少重复碾压面积。
收获前采集割幅、轨距、粮仓容积等收获机结构参数,田块长短边参数,再生稻的谷草比、单位面积谷物质量、谷物密度等作物参数,规划仓满点、卸粮点位置及最优作业路线。
再生稻收割机
留茬·高度
留茬高度选择:再生稻头季机收获留茬高度遵循“留二、保三、争四芽”的原则,即留住母茎上倒数第二腋芽,保住倒数第三芽,在此基础上争取第四节芽成穗,再加上50~60mm保护段。
目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头季机收再生稻留茬高度一般在250~450mm。
秸秆·处理
根据再生稻品种及其再生季分蘖生长情况采用粉碎后定向抛撒或粉碎后均匀抛撒的秸秆处理方式。
收获机配备秸秆处理装置,对于碾压后稻桩恢复能力强的品种采用秸秆粉碎均匀抛撒方式,对碾压后稻桩恢复能力稍差的品种,采用秸秆粉碎定向抛撒方式。
留茬·处理
扶正后的稻茬成活率提高,对机收后秸秆粉碎均匀抛撒的田块,收获机应装配倒茬扶正装置。
同步·施肥
收获机配备同步精量施肥装置,一次性完成再生稻头季收获与再生季施肥,给再生稻再生季提供养分。
田间·管理
完成再生稻头季机械化收获后适时灌水,保证再生芽生长对水份的需求并防止高温伏旱死苗。
注意预防纹枯病、稻飞虱、条纹叶枯病、白叶枯病、穗颈稻瘟病、稻曲病、二化螟、稻蝗、鼠害等。
二、适宜区域
长江中下游再生稻种植区。
三、注意事项
1.作业前,机组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培训,使用前应充分了解本机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悉驾驶技术,以便充分发挥机器的效能,同时要注意人身安全。
2.驾驶员要熟悉机具性能,按预定作业路线行走,尽量保证机具直线行驶。
机具底盘参数与再生稻种植株行距匹配的,应对行行走,最大程度降低碾压面积。
四、技术依托单位
湖南省农业装备研究所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华中农业大学工学院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推广家,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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