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技术推广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2023-08-19 18:05:19 来源:网友发布 作者:网友发布

一、现阶段农机技术推广的背景

1.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机技术推广提供有利条件

近些年来,国家一直采取各种政策补贴及惠农措施支持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出台,极大地带动了农民购置农机设备的积极性。此外,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农业技术的推广宣传,农民自身的文化素质逐步增强,收入水平有很大提高,因此,对农机设备和农机技术也有更高大的需求。

2.现有的农机推广体系面临的不利条件

(1)农机技术推广受资金约束较大。农机技术推广涉及范围广,并且工作内容需要紧密结合农村,深入农村实际,这样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农机技术推广需要的经费较高。而由于国家财政资金投入有限,基层的农机技术推广站往往缺乏相应的活动资金,从而使得农机技术推广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

(2)缺乏推广农机技术的专业人才。现有的农机技术推广人员往往年龄较大,对最新的农机技术及市场信息缺乏有效了解和掌握,在农机技术不断更新换代的今天,这支队伍难以及时对农机技术进行宣传指导。另外,部分农机技术推广人员的服务意识较差,农业技术推广的服务效率有待提高。

二、促进农机技术推广的现实意义

1.农机推广技术可以满足农户购机及技术需求,真正为农户服务

通过向农户提供最新的农机设备及相关的技术推广培训,可以满足农户的专业技术需求,方便农户了解相关的农机设备及规范的操作流程。在此基础上,农户可以根据实际的耕作需求合理购置和投资农机设备,达到增产增收的目标。

2.农机技术推广可以缓解农村劳动力不足的现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大量农村适龄劳动力选择外出务工,这种现象导致了从事农业生产的适龄劳动人员急剧减少。此时,农机技术推广工作的合理推进,可以帮助农户高效使用机械设备,解放劳动力,提高生产效率,有能力的农户更可以通过经营和投资农机设备实现增收目标。因此,农机技术的推广可以带动形成农村经济的新增长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保障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是指通过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推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推广工作的领导,制定农业机械推广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对农业机械推广的投入,用于农业机械推广的资金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长;根据财力建立农业机械化发展基金,采取扶持措施,鼓励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完善农业机械推广体系;促进农业机械科技研究开发和教育培训事业;对在推广农业机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推广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 农业机械推广体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乡农业机械推广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农业机械推广服务组织和个人构成农业机械推广体系。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机械推广工作,加快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第七条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机械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机械进行试验、考核、示范;

(三)提供农业机械技术、信息服务;

(四)传授农业机械新技术;

(五)指导下级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农业机械推广活动。第八条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应当具备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服务设施。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比例应当不少于80%。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计划地接受技术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九条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推广服务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在编人员经费和推广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承担试验、示范及政府公益性推广项目,实行无偿服务;承担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其他推广项目,实行有偿服务。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到农村开展农业机械推广活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第三章 农业机械推广管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机械推广规划,组织农业机械推广体系实施农业机械推广项目,促进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更新和农业结构调整。第十二条 农业服务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和使用农业机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服务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国外、省外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

推广农业机械必须坚持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十四条 推广具有地区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报;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向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报。国家规定实施推广许可证管理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实施申报管理的农业机械种类、目录,并公开申报程序;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种类、目录,应当会同省经贸、环保部门共同确定。第十五条 要求申报推广农业机械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省、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准:

(一)产品通过鉴定,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二)符合有关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

(三)经试验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使用可靠性;

(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条件。

经过核准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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