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23-08-19 02:29:40 来源:网友发布 作者:网友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村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以及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机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由公安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委托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有关权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监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机监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考核发证工作,开展安全教育;

(三)管理农业机械牌证,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审验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四)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及统计报告;

(五)维护农业机械作业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自取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报户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准用证后,方可使用。第七条 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发牌证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变更、改装、封存、报废的,其所有者必须到原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不得转让和继续使用。第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在农机监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农机监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提供服务。第十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其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第十一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认可的农机培训机构培训,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并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教育、检查。

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科目、内容和评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第十二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驾驶、操作。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因跨区作业不能返回原籍参加定期检验、审验的,由原发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委托作业所在地的农机监理机构代检、代审。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转籍或者其驾驶证、操作证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审验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及超过标准的各种收费,农业机械的所有者及使用者有权拒绝。第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必须携带与驾驶、操作机械类型相符合的驾驶、操作证件;

(二)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

(三)不得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五)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机械损坏、财产损失的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农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怎样的

政府机关行政职能部门在依法治国各个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决定依法治国成败的重要一环。虽然,县(市)级农机部门在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过程中作出了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农机门前法制建设的状况,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重经济收人,轻依法行政,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不懂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对执法程序不清,文书不懂,随心所欲,自行其是,人民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影响了农机部门的形象。因此,下大力气解决农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是摆在我们农机行政执法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那么,针对目前农机行政执法现状,怎样才能在较短时间内,使我们农机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要求呢?我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转变思想观念,认真抓好依法行政工作。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和法制工作的不断完善,领导干部不能停留在旧的管理模式上,要克服只管经济效益、不抓法制建设,只讲关系、不要法律的错误观念。带头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制意识,下大气力,扎扎实实抓好依法行政工作。 第二,严肃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要让执法人员掌握《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意识,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在执法过程中廉洁自律,不越权执法、不违反程序执法,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第三,提高执法效率,明确责任,做到文明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做到对待每一位办理牌证业务的机手都做到认真细致、热情大方、语言文明,杜绝“冷、硬、横”和推诿现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失信追究制等诚信工作制度,切实兑现各项服务承诺。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增强各级执法人员责任心,严肃处理失职行为,切实解决敷衍应付,认识不足,依靠等待,执法不力,放弃法定职责的现象,充分调动依法行政的积极性。 第四,理顺单位之间的关系,完善执法工作制度。要明确划分各执法单位的职责权限,制订统一的规费征收标准和单位之间联系办法,避免工作中的争议和扯皮现象。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程序,如,内部工作协调程序、法律文书周转程序等。 第五,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当前,监督弱化的主要问题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对下监督多,对上监督少。因此,对症施治应该采取下列措施:健全监督工作网络。通过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社会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全方位的工作监督网络,置所有行政活动于监督之下,达到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要建立健全农机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规定严格监督检查。同时,还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土做监督员,广泛听取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指导、帮助我们做好依法行政工作。 第六,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要坚持不懈地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考核、任用、奖惩等制度建设,实行能者干、懒者换、差者下的用人办法,从严整治违法违纪行为,建立一支纪律严明、清正廉洁、作风过硬的农机行政执法队伍。要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印发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明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的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设置岗位,科学配备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要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结合农机安全监理系统实际,积极参与各地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全面提高人员素质。按照《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员培训大纲》、《农机事故处理员培训大纲》、《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考试员培训大纲》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教育,提高履职能力。严格按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要求,规范监理人员管理,推行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制度。鼓励农机监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蒋鲁建)

农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依法运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 行政处罚 决定的文书;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列举 证据 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并引用法条原文,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 农业法 》》规定: 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2012年我市农林水事务总投入3.4568亿元,占公共财政支出的13.68%,同比增长58.5%。全国农林水事务总投入11903亿元,占公共财政支出的10.16%,同比增长19.8%。江西省农林水事务总投入380.8亿元,占公共财政支出的12.61%,增长32.2%。 二、应当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工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三、应当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我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已取得初步成效。 1.农技推广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各乡镇都建立了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设立了农技、植保、农产品检测、农经、水产、畜牧兽医、农机、果业等农技推广岗位,聘用了专业技术人员。 目前,我市正组织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项目:新建9个乡镇农技推广体系综合站,改扩建8个综合站;全市17个综合站配置仪器设备。 2.农技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全市现有在编农技人员267人,中级职称以上有29人,大专以上学历占52.1%。在村一级还聘用了116名村级动物防疫协防员,目前大多数行政村都聘有一名村级农技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协防员,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市、乡、村三级农业技术推广网络。 3.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农技推广综合站人、财、物由原来以乡镇管理为主,业务上接受县级主管部门指导,改为“三权归县、财政保障,双重管理、以县(市)为主”。基层畜牧兽医站人、财、物继续保持以县(市)局直接管理。 4.经费得到进一步保障。乡镇农技推广综合站和基层畜牧兽医站均为全额拔款事业单位,人员 工资 、各类津补贴、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工作经费已全额列入财政预算,每个农技推广综合站财政每年安排2万元农技推广专项经费。 四、应当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今年以来,我们通过“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和“三送”工作,积极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三下乡”活动,共安排了10个小组30人次到各乡镇、村举办农技培训班,已举办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班30期,培训农民和技术骨干1500人,发放技术资料9000多份,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科技意识,先进实用技术得到进一步推广。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本章包括57-66条,确立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保护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任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方面的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林地、草原、水域及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的责任;确立了国家对退耕农民、转业渔民提供补助制度。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本章包括67-78条,围绕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了法律规定。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乱收乱罚、非法摊派及集资,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2.保护农民的 土地承包 权,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 。 3. 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迫。 4.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非法扣缴任何费用。 5.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当前,征地补偿、 土地流转 、农资质量等方面比较容易出现纠纷,应当重点围绕这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政策法规。 规范 征地程序 ,设立监督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二是加大农业执法力度。农业执法队积极与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沟通协作,密切配合,结合“送科技下乡”、“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深入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和毒鼠强为重点的理清查专项整顿活动。二是加大农村土地维权力度。进一步完善了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调处机制,扎实做好农民来信来访调处解释工作。促进规范化经营,保持了农村社会稳定。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本章包括79-8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 农村经济发展有多种模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模式,第三产业带动模式,旅游资源开发模式,资源集约开发利用模式等。农村经济发展需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发展模式,调优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根据《农业法》规定,我市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出台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2.扶持发展乡镇企业,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3.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4.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 5.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本章包括87-89条,“执法监督”指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农业执法体系,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农业法》》指出: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3、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 4、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本章包括90-97条,规定了机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农业法》》所应承担额的法律责任。 《农业法》规定: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本章包括98-99条,本法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的职工。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期实施。 相关知识 农业行政法规还有哪些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植物检疫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8.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11.《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8号)2007.10.9 1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11.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1号) 2007年12月1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2009年7月20日 15.土地复垦条例 农机行政处罚是对农业类的执法机关的一种执法程序,这种行政处罚的处罚对象一般是农民或者土地承包者,在违反相关法律后,经过农业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进行的一项有挂农业类的行政处罚。由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广,并且不详细,那么这类行政处罚的实际案例就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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