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2023-08-19 00:45:04 来源:网友发布 作者:网友发布

第二十一条 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有关开展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服务及对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开展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本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允许农民自主购置和使用农业机械,使农民获得了经营农业机械的自主权。国家对农民购买农机实施补贴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积极性,也改变了过去主要依靠国家、集体投资兴办农业机械化的模式,农民已经成为农业机械化投入的主体。发展农业机械化,不仅改善了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条件,而且增加了农民收入。一是机械作业比人工作业费用低。除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应机械收获的地方外,农民选择机械收获是考虑了降低生产成本的目标。目前,农民采用机械收割与雇工收割相比,要节约一半的开支。二是机械作业能减少损失,增加产量。如采用小麦精量播种技术,每亩可节约种子3公斤以上,比常规播量减少1/3-1/2;人工收割谷物,割、捆、脱、扬场等多道工序的总损失高达6.8%-10%,联合收割机一次完成所有工序的总损失只有3%。三是机械作业替代青壮年劳力,他们从事第二、三产业,可以增加收入。在全国有近1亿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1.3亿劳动力在当地乡镇企业劳动,这些务工收入成为农民现金收入的重要来源。农忙时,他们愿意雇用农业机械以保证自己从事的二、三产业的收入。四是随着经济收入的提高和新一代农民进入农业劳动领域,他们选择农业机械作业,除了经济上的原因外,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活质量也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通过发展农业机械化,使农民有条件分享工业化、现代化带来的成果。

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从事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主体是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组织,这里农民通常是有机户、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农业机械作业组织主要包括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行业协会、乡镇农机站、村农机服务队等。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对象可以是本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也可以是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与接受作业服务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下达成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协议(口头的或书面的),即服务一方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另一方接受服务,并按协议约定向对方支付报酬。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当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指出的是,农民之间的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是农民之间的事,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为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提供适用的依据和事后解决纠纷的参考。

二、国家鼓励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服务及对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是指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进行农机作业服务简称跨区作业,它是我国农机服务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重要形式。多年来,农机服务形式不断创新,从有机户互助代耕作业,发展到联户合作经营、集团承包和跨区作业。特别是1996年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的联合收割机跨区机收小麦获得快速发展,不仅拉动了农村市场需求,提高了小麦机械化收割水平,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也促进了农机工业的发展。目前,跨区机收已从小麦发展到水稻、玉米、大豆马铃薯等主要农作物品种。这种社会化、市场化的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正在向其它作物和生产环节上移植。2003年跨区机收工作为农民增收节支120亿元左右,相当于全国9亿农民每人增加纯收入10元以上。跨区作业推动了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信息服务、农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农机维修等农机化促进工作的全面开展。

跨区作业已成为各级政府及农业和农机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本款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跨区作业中主要应做好服务和必要的管理工作,支持跨区作业。服务是指加强跨区作业的组织与协调,农机和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维护作业秩序和市场秩序,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提供信息、维修保养、零配件供应等公共服务。管理是指农机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最近,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明确,保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对这一问题作了如下说明:“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开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社会化服务、进行跨区作业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有效措施。这些自走式大型农业机械长距离行驶进行跨区作业,需要保障其安全性,本法应增加对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认为,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特点考虑,对其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是必要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抓紧制定和完善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化服务的规定。

 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涉及两个方面:有机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农户提供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农业机械服务组织为有机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的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我国人多地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生活水平还不高,所有的农户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还不可能都拥有农业机械。实际上这样做也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如果一家一户都拥有比较齐全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作业量少,必然造成闲置浪费,经营效益差,其后果必然是影响农民的积极性,影响农业机械化发展。我国又是一个农业大国,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一部分农民已离开土地或半离开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一部分农民则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农业机械化服务市场出现了新的变化。在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方面,目前市场需求旺盛,供不应求,但服务项目较少,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有联合收割机跨区机收小麦、水稻,还有机耕、机播作业服务。据统计到2003年底,全国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3082万个,其中农机户3055万户,占农村农户总数的12.4%。在农机户中,农机专业户36O万户,占农机户总数的11.8%。全国从事农机作业服务人员达到3686万人。在农业机械服务方面,对有机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存在较大的差距。其主要原因是农机企业规模较小,售后服务跟不上;农业机械服务网络不健全、不规范,有机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外出作业,出现问题得不到及时的救助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客观上要求优化服务结构,规范服务市场,在信息提供、油料供应、农机具维修、农机手培训等方面实行社会化服务,形成多层次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因此,从总体上讲,农业机械化服务还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开展农业机械化服务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方向,是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好办法,是中国特色的农机化发展道路。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化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必将对农业机械化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如鼓励发展多种经济结构、经营形式的农机经营服务组织,促进机具、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鼓励发展农机合作社、机具租赁公司、中介服务组织、农机专业协会和专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搞活农业机械服务市场;鼓励发展农机专业户,培养其经营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农业机械化服务。在扶持方面,应采取积极的财政和税收措施,如增加财政投入、税收优惠和贴息贷款等。要通过鼓励和扶持,不断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县为中心、乡为骨干、村为基础、多种经济组织参与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网络,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系列化服务。

 二、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是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有推进的义务。目前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滞后,覆盖面不广,是影响农机服务社会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如农忙时节,由于农机专业户、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供需作业需求信息不畅通,经常导致局部地区不是农机供大于作业需求,就是需大于供的现象,造成有机户难以赚钱或无机户需求得不到满足,拦截机械,农机作业市场秩序时常出现混乱。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就是要让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能够方便、及时地从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了解农业机械服务市场的需求信息,合理地配置资源,引导参与农业机械服务的主体有序流动,创造经营效益,限度地满足农户的需求。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包括三个环节:一是搞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规划;二是加强农业机械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信息设备,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平台,实现全国联网;三是做好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工作。

 三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农业机械服务。明确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决定农业机械服务内容。市场需要什么,就可以提供相应的服务。从目前来看,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要着重解决社会化服务问题,建立和健全农业机械销售市场、作业市场、维修市场。要学习和借鉴国外农业机械服务先进经验,明确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诚信服务信誉。特别是要引导农机企业搞好服务,将产品销售与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有机联系起来,解决目前农机企业产品生产、销售与售后脱节的状况。要鼓励农机合作服务组织、中介组织等开展多种经营,与农机企业建立代理关系,共同做好服务。同时要清理整顿农机维修等服务市场,规范个体农机维修行为,建立农机企业,基层服务组织和个体服务立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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