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农业技术在农业机械运作过程中的应用探究

2023-08-18 22:57:07 来源:网友发布 作者:网友发布

摘 要在机械化农业作业过程中,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的好坏,决定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及信用;同时,农业机械的运作效率也将直接影响到农产品最终的获取效率。介绍了当前先进的农业技术方法和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情况,探讨了先进的农业技术在农业机械运作过程中的应用。

关键词农业技术;农业机械;应用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机械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及手段,农业机械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生产效率,还可以优化作业质量,降低劳动力成本。将先进的农业技术与农业机械的运作相结合,以最小的生产成本来提高农业机械的生产效率、优化其作业质量,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1-4]。现就农业技术与农业机械的使用之间的联系进行论述。

1、先进的农业技术方法

1.1无公害蔬菜的种植培育

在种植无公害蔬菜的同时要注意种植基地的选择、病虫害的积极防治以及肥料的正确使用。无公害蔬菜的种植基地应选在生态环境良好的地方,远离交通繁荣区和采矿区,土壤和水质等条件都要满足生产标准规定的要求,可采用农业机械拖拉机进行土地平整,使土地结构更利于蔬菜的种植。积极防治病虫害,注意化学农药的规范使用,着力进行生物防治,避免使用高毒性的化学农药,同时采用农药交替使用的措施,防止单一化学农药的使用致使病虫害产生抗性。科学合理地使用肥料,增施有机肥,运用平衡施肥技术手段,促进肥料利用效率的提高,改善蔬菜营养结构。

1.2先进的水产养殖技术

水产品的养殖过程中要注意水产品的最适生长温度及对水酸碱度的适应范围,这就需要利用一些与水产品培植相关的机械设备,及时保持水质的良好环境,做好换水和消毒工作。定期对苗种进行检测,掌握苗种的健康的情况以及生长的合理密度,对症下药,科学合理的进行施药,利用疫苗从根本上来提高水产品机体免疫力,最终起到防病的目的。适量的微生态制剂可增强养殖品的免疫力,抑制病菌和有害藻类的发生。

2、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

农业机械是指应用于畜牧业的生产和农作物的种植过程,并可以进行农产品和畜产品的加工处理等的机械。农业机械主要包括农田建设机械、畜牧机械以及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其中农田建设机械主要用于土地的平整、沟渠和水井的开挖等方面;畜牧机械在当前家禽养殖工厂化阶段,特别是养鸡业中自动控制鸡舍温度起到重要作用;农产品加工机械主要用于对刚收获过来的农产品做初步加工或对以农产品为原材料进行的进一步加工。大力推广农业机械的科技成果,通过演示,组织培训,并进行相应的技术指导和咨询解答,向人们宣传农业机械的重要作用,将农业机械应用于农业生产过程的各个过程中,对于新农村的建设也起着重大作用。

3、农业技术在农业机械运作过程中的应用

3.1节水灌溉技术与农业机械的使用

在当今水资源高度紧张的情况下,采用先进的农业灌溉技术对于水资源的节约有重要作用。使用农田排灌机械,不仅可以对农田进行灌水,同时也可以清除农田中过多的水分。其中滴灌和喷灌是最常用的2种灌溉方式,利用压力为动力源,可以根据不同的农产品在不同的生长时期,为农作物的正常生长提供适当用水量,既满足了农产品的生长需求,又节约了水资源。同时,在灌溉的同时进行病虫害的防治和施肥工作,既可省时又省工,又提高了农业作业效率。

3.2农产品的加工技术与农业机械的使用

刚收获的农产品需要对其进行加工,这就需要用到农产品加工机械。比如刚收获的玉米要经过玉米脱粒机和玉米剥皮机的加工,才可以获得比较优质的玉米粒。利用谷物干燥设备加速谷物的干燥,对谷物无污染,防止谷物发霉而影响产量。采摘的茶叶在茶叶初制和精致机械设备的加工下,可增强茶叶的品质,减轻农民的负担。

3.3农田保护技术与农业机械的使用

近年来,由于化学农药的大量使用,土地使用不科学合理,导致土地肥力下降,农田单位产量大幅度减少。通过秸秆还田等措施来增加土壤肥力,保证高产高收,受到当今社会的高度重视。秸秆还田不仅杜绝了焚烧秸秆带来的空气污染,而且还可以实现增肥增产;但如果方法使用不恰当,则会造成反作用,致使土壤病菌增加,农作物病虫害严重等现象。秸秆还田机可以直接将直立的农作物秸秆粉碎,抛散在地表,继而耕翻入土,粉碎的秸秆在土壤中腐烂分解作为土壤底肥,减少了化学肥料的使用,与传统种植方式相比更为简单方便,一举多得,是一项新型的农机化技术。

4、总结完善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方法

作为农机化技术推广部门,一方面要通过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做给农民看,引导农民干,使他们认识到使用农业机械的好处,增强他们的农机化意识,转变传统观念和心态,自觉改变生产行为;另一方面要通过开展现场演示会、举办技术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对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认识和应用技能,引导他们将农机化新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之中。

5、不断营造良好的农机化技术推广环境

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在推广资金投入上按照法律规定,保证能够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特别是用于新项目的科技推广专项经费能有大的增加。各级农机化技术推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不等不靠,积极深化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努力创新工作思路,多渠道争取支持,自我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一方面要贯彻有为才有位的指导思想,树立“立足大农业、发展大农机、服务新农村”的理念,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靠自身卓有成效的技术推广工作,扩大宣传影响,赢得政府部门的信任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自身人员和技术优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不断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更好地为发展农机化事业服务。

结 语

农业机械的发展与国家的经济水平有着密切的关联,也影响着农村的经济状况。在当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农业机械都在朝着高效率、高速和自动化的方向发展,同时需要有与时俱进的先进的农业技术,共同促进农业的发展,减轻农民的负担,提高农村农民收入。农业的发展依赖技术的运用,技术的广泛运用需要大力推广。农业技术的推广使用加快了农业机械技术成果的转换运用、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作业效率,对于节约农业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稳定以及实现粮食高产高收、农民收入不断增加都有着重要影响。应当正确认识理解农业机械化先进技术的重要意义,实现农业技术与农业机械运作的紧密联系,从而加快现代化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朱培慰.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工作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一项任务[J].农业机械学报,1980(4):106-110.

[2]张蓝水.肩负起新世纪推进农业机械化的使命——将“十五”计划纲要化作我们的实际行动[C].加快福建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研讨会论文集,2001.

[3]姚监复.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N].中国机电日报,2000-09-05.

[4]施敏.浅析中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趋势[J].南方农机,2007(1):12.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经营、推广、使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农业机械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从事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

对研究开发和引进利用适应当地农业生产需要并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扶持或者奖励。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促进农业机械化科研成果的转化。第六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

省发展改革、科技部门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第七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明。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完善技术推广设施,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和生产等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十条 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

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当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并适应当地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维修、作业等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根据需要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档案备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售后服务。第十五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业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特有工种和技术工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第十七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技术评价,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农业机械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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