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农机证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农业机械的操作。目前的农机驾照分为两类,一是拖拉机类,一是收割机 拖拉机驾照,可用于田间驾驶拖拉机作业以及拖拉机公路运输作业。请注意,按目前中国农机安全管理条例,持有一般交通C照不可以驾驶拖拉机,必须获得专门的农机驾照。 收割机驾照,用于收割机田间作业及县级以下公路转场。考取农机资格证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职业院校毕业证书(或相应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在指定的时间到当地农机局申请并填写工作履历表。
2.当地农机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初审:审查工作履历是否属实,是否具有相关工作经历。
3.培训:初办和升级的要经过专业培训,达到申报级别的技术要求后才能办理。
4.考试:对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的申报者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理论知识考试采取答卷式考试,考生严格按照考试要求进行答卷。
5.考核:对理论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6.送审:对考试、考核合格的申报者,送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职业资格证件。
7.颁证。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职业技能鉴定站将合格人员名单报农业部有关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行业指导站对考生考试成绩进行初审后,报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认资格。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资格证书的核发程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验印并发送到职业技能鉴定站,由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将所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书送交考生本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农业机械操作工、金属喷涂工、农机散热器(水箱)修理工、农机轮胎修理工、农机燃油系修理工、农机液压系修理工、农机内燃机曲轴修磨工、农机修理工、农机电器设备修理工、农业机械试验工、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和农机销售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七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第八条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十三条 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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