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简称“中农博远”)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农资集团”)与藁城市博远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强强联手组建而成,2011年3月19日在北京正式揭牌成立。新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农资集团正式进军农机装备制造领域。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作为中农资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主要生产玉米收获机、深松整地机、青饲料收获机等农业装备。该公司位于河北省藁城市廉州西路241号。
藁城市博远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前身是中国收获机械总公司藁城联合收割机厂,始建于1991年,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该厂曾创造出3年万台“新疆-2”联合收割机的辉煌业绩,为中国农机化和农机工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2005年4月该厂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即藁城市博远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50万元,工厂总占地面积20多万平米,其中2008年在石家庄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内投入2100万元建立了一座占地15万多平米的现代化的流水作业生产基地。
自2005年改制以来,公司发展迅速、产值实现连年翻番、产品市场占有率节节攀升,特别是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取得了骄人的市场业绩,2009年和2010年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市场总份额达到20%左右,2010年销售额达到1.7亿元,2011年预计实现5亿元以上。
公司现有员工480人, 其中高、中级人才38人,下设的产品研发中心具有完善的自主研发能力,以研发、生产大中型农牧业机械为主。厂区设有河北省唯一玉米收获机及青贮饲料收获机重点实验室;与中国农业大学、天津大学、河北农业大学建立了长期的技术、人才合作关系,并设立了试验基地。产品从研制、开发到生产完全实现计算机管理。1999年与乌克兰赫尔松康拜因股份公司共同研发、生产的4YZ-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通过农业部鉴定,被评为“2001年国家级新产品”,截止到2010年销售量达3500余台,全国同类机型市场占有率达到70%;2004年研发并生产92YG-0.9(1.5)圆型打捆机,高效滚筒获得国家专利;青贮饲料收获机可实现茎秆、果穗同时收获,用于青、黄贮;2008年研发、推出三行剥皮自走式玉米收获机,现已批量生产。
公司主导产品:“博远”牌系列3行和4行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深松整地机、圆草捆机、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动力旋转整地耙、3公斤喂入量小麦联合收割机及其它农牧业机械产品。
公司拥有电脑控制切割机、数控冲床、数控折弯机、整机组装线、中通烤漆房等先进设备180多套,技术力量雄厚、生产工艺先进、质保体系健全、服务机制完善。为了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实现公司未来跨越式发展,博远机械公司领导层高瞻远瞩,以非凡勇气和魄力寻找志同道合、有实力的合作伙伴共谋发展,经过前期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接触、深入探讨和谈判,最终达成合作,组建了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面向未来,博远机械将以崭新的面貌——中农博远公司去开拓创新迎接挑战。为了抓住未来我国农机市场的巨大机遇,尤其是玉米收获机市场爆发式增长所带来的黄金机遇,进一步巩固和占领玉米收获机市场,公司将在目前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计划在藁城良村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10亿元人民币新建一座占地500亩的现代化农机装备生产基地,大幅度提高玉米收获机、深松整地机、青贮饲料收获机等产品制造能力和水平,同时积极开发生产新的高端农机产品,如大喂入量小麦收获机和花生收获机。未来3年,公司将继续坚持“自主创新,持续改进”的指导方针和“服务农业发展,推进机械化进程”的公司使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争取实现公司跨越大发展,在玉米收获机领域保持市场占有率第一,公司年销售规模达到20亿元,努力实现“产销客户满意产品,铸就博远一代品牌”的经营目标。为服务好农民、农村、农业,为发展中国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保障维修经营者和送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为恢复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的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进行的技术服务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方便群众送修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和草原、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负责本行业专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第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维修。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使用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第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对大、中型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对小型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财务、统计和计量等管理制度,并按本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第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维修质量、维修收费、安全生产、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等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用拖拉机、柴油机、脱粒机、水泵等动力机械的维修管理,并确保其维修质量。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标志,并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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