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有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没有登记证,这是真化肥吗?

2023-08-17 17:18:55 来源:网友发布 作者:网友发布

?农资人实录?非常愿意被邀请回答这个有关肥料的问题,虽然已经子夜了。

一是因为这个问题往往会被人吃不准,就会出一些笑话,二是有人会做选择题,回答是与否。这都是不符合我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

我的回答是:有些肥料是可以不需要肥料登记证的;其余不被免登记的肥料都必须持有肥料登记证。至于肥料合格与否、是否假化肥解释完回答。

由我国农业部于2000年6月23日第32号公布了《肥料登记办法》。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第38号令、2017年11月30日农业业第8号令对《肥料登记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

一、《肥料登记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许宣传。

明白了吧,没有登记过的肥料产品是不可以进行生产和销售的。既然不准生产,还谈什么合格与不合格呢,出了厂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至于说真假嘛,即使是真正好的原材料制作成的肥料都不能买,涉及不到真假之说了。

二、《肥料登记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按、二按)、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看清楚了,以上这些肥料,只要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都免予登记。

这两条要结合着看。除了这些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肥料以外,其它任何肥料必须登记。不登记者都不允许生产、销售、使用。

看好了,是不允许生产、销售、使用,都不允许生产了,更谈不到销售了,不允许销售了,更谈不到使用了。

三、市场上发现了以上不合规定的产品怎么办

市场上出现了有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的肥料,但是没有肥料登记证的肥料时我们怎么办?

1、属于?免予登记?的肥料,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是合格品、真肥料、可以买。

2、属于?免予登记?的肥料,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不能买,要举报。

3、除以上两种?免予登记?的肥料外,没有肥料登记证的其它任何肥料更不能买,使用了也是违法,发现得举报。

4、即使有执行标准和生产许可证,涉及?肥料许可证?的,都以以上1、2、3条执行。

在市场上碰到不符合规定的肥料,国家有关部门会以其查处的,会给生产企业严厉打击的,也就谈及不到肥料合格与否、真假与否了。

就跟我们人一样,如果没有身份证,即使能证明你就是你,想坐火车、飞机,那也是没门儿,照样买不上票、上不了车。就是这个理。

在此提醒广大农户,牢记以上两条肥料登记的规定,不买违反规定的肥料,见到此类肥料,反而还得投诉、举报,配合打击。整顿肥料市场规范,人人有责。

液体缓释氮肥不是免登记产品?

以下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你可以看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八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如果说现在农资市场上,什么产品最火爆,我想很多人会说“液体缓释氮肥”,但是这个产品不管营销在火爆,这只是商业模式和营销模式的问题,不等于这个产品属于农业部门免登记产品。下面我们将从下面几个方面讲一讲这些产品。

第一、氮肥主要产品类型。

氮是植物体内许多重要有机化合物的重要组分,土壤中能够为作物提供氮源的主要氮肥形态分为铵态氮、硝态氮、酰胺态氮,这几种氮源均为速效氮肥,酰胺态氮在土壤中经过微生物转化为铵态氮或硝态氮后为作物生长提供氮营养。目前主要的氮肥包括:①铵态氮肥碳酸氢铵(NH4HCO3)、硫酸铵{(NH4)2SO4}、氯化铵(NH4Cl)、氨水(NH3.H2O)、液氨(NH3)等;②硝态氮肥硝酸钠(NaNO3)、硝酸钙{Ca(NO3)2}、硝酸铵(NH4NO3)等;③酰胺态氮肥尿素{CO(NH2)2},是固体氮中含氮最高的肥料。

④尿素硝铵溶液、脲铵氮肥及磷酸一铵、磷酸脲等氮磷二元肥和硝酸钾等氮钾二元肥。

第二、什么是缓释肥料。

缓控释肥料是结合现代植物营养与施肥理论和控制释放高新技术,并考虑作物营养需求规律,采取某种调控机制技术延缓或控制肥料在土壤中的释放期与释放量,使其养分释放模式与作物养分吸收相协调或同步的新型肥料。一般认为.所谓“释放”是指养分由化学物质转变成植物可直接利用的有效形态的过程(如溶解、水解、降解等)。“缓释”是指化学物质养分释放速率远小于速溶性肥料施入土壤后转变为植物有效养分的释放速率。施人土壤后转变为植物有效态养分的释放速率远小于速溶肥料。

第三、什么样的肥料免于登记呢?

根据《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的要求:

(1)免于登记。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2)直接审批登记的种类。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登记证:(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四、那些氮肥免于登记呢?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

第五、那些氮肥直接登记呢?

那么,我们先看看氮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哪些:

(1) 碳酸氢铵:GB 3559-2001农业用碳酸氢铵;

(2) 氯化铵:GB/T 2946-2018 氯化铵

(3) 氨水:HG/T 5353-2018工业氨水

(4) 液氨:GB/T 536-2017液体无水氨

(5) 硝酸钠:GB/T 4553-2016工业硝酸钠

(6) 硝酸钙:HG/T 3787-2005工业硝酸钙 和 HG/T 4580-2013 农业用硝酸钙

(7) 尿素硝铵溶液:HG/T 4848-2016尿素-硝铵溶液

脲铵氮肥:HG/T 4214-2011脲铵氮肥

其他氮肥行业标准:NY 411-2000固氮菌肥料; HG/T 4135-2010稳定性肥料(本标准适用于添加脲酶抑制剂和(或)硝化抑制剂生产的含氮(含酰胺态氮/铵态氮)稳定性肥料(添加脲酶抑制剂的肥料应含尿素) )特别强调该反应是指的在土壤中的反应。GB/T 34763-2017脲醛缓释肥料

第六,缓释液体氮肥有哪些,是否免于登记或者直接登记呢。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缓释氮肥包括:尿素硝酸铵、脲甲醛缓释氮液、氨基酸类混合产品、含有矿源黄腐酸钾的缓释氮液产品、有机多肽氮肥等。不管哪个缓释氮肥都不是免于登记的“硫酸铵,尿素,硝酸铵”中的一元;尿素硝酸铵和脲甲醛缓释氮液目前有行业或者国家标准,这个可以通过直接审批登记,但是≠免于登记。其他缓释液体氮肥都应该是经过肥效试验在登记的。

第七,目前很多液体缓释氮肥说液体氮肥做了大量的试验是怎么回事。

目前所讲的液体氮肥的全国性试验基本上是尿素硝铵溶液的区域性试验,而不是其他类型肥料的试验。

2016年1月7日,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与中国氮肥工业协会组织的尿素硝酸铵溶液(UAN)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启动会在京成功召开。中国农科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王道龙所长、中国氮肥工业协会顾宗勤理事长与新疆兵团第八师土壤改良试验站等13家试验协作单位签订了试验合作协议。在全国氮肥协会,中国农科院等单位的共同协作下,尿素硝铵溶液在全国开展了3年系统性试验,但是该试验仅仅是尿素硝铵一个液体氮肥的试验,而不是所谓的液体缓释氮肥。

第八,执行大量元素水溶肥标准是否可以免于登记呢?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以氮、磷、钾大量元素为主,按照适合植物生长所需比例,添加以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或钙、镁中量元素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产品执行标准为NY1107-2010,该标准规定,固体产品的大量元素含量 ≥ 50%,微量元素含量 ≥ 0.2~3.0%;液体产品的大量元素含量 ≥ 500 g/L,微量元素含量 ≥ 2~30 g/L。

大量元素含量是指总的氮磷钾含量之和。产品至少应该包含两种大量元素,且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固体)或者40g/kg(液体)。因此单一的缓释氮肥不符合大量元素水溶肥标准。

第九,进口产品是否可以免于登记呢?

根据《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第五条的要求: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也就是说,肥料登记与是否进口无关,均需要进行登记;而且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的肥料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综上分析,肥料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前提是登记,氮肥免于登记的只有硫酸铵、尿素、硝酸铵三种;其他氮肥,不管是缓释氮肥还是液氮都必须登记,不管是进口还是国产都需要登记;缓释液体氮肥也不属于大量元素水溶肥,其标准也不适合于单一元素肥料;近年,国家大面积系统的液体氮肥肥效试验,是尿素硝铵溶液的试验,其他肥料均是蹭热度,玩移花接木。

最后,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农业的试验周期是多少,大家应该清楚,时间才是检验肥料效果的唯一标准,而不是营销。

作者:新疆农垦科学院农田水利与肥料研究所梁飞副研究员,首发今日头条“新疆农垦科学院梁飞”

由科普中国重新排版编辑

内容来自:云上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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