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如下:
(一)使用耕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
(二)使用荒山荒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
(三)使用其他土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一般不能高于210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
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
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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