掺混肥料国家标准2021年

2023-08-17 09:09:52 来源:网友发布 作者:网友发布

继强制性国标《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后,肥料的第二个强制性国标《肥料分级及要求》发布!

《肥料分级及要求》中强调,不得在肥料中人为添加对环境、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激素、染色剂、着色剂等非法添加物;若添加激素,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

新标准对肥料行业主要提出了以下七个方面的新要求:

1、产品等级划分以有害物质限量指标为准。传统的以产品总养分划分产品等级的方式将改变,新标准通过对限制原料的准入和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指标的控制,将产品划分为生态级、农田级、园林级三个级别。

2、产品不得人为染色、着色。新标准中强调,不得在产品中人为添加染色剂、着色剂等添加物,以及对环境、农业生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激素等添加物,添加植物生长激素的需包装容器上注明。

3、监控检验指标大幅增加。以磷铵产品为例,磷铵国家标准规定出厂检验项目为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水有比、粒度、水分6项指标外,还增加了型式检验项目27项。其中重金属指标增加11项:砷、铅、镉、铬、汞、镍、钴、硒、矾、锑、铊;其它增加氟化物、缩二脲、三氯乙醛、多环芳烃总量、石油烃总量、邻苯二甲酸酯类总量、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抗生素总量、三聚氰胺指标10项;安全鉴别性指标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鉴别、浸出毒性鉴别、易燃性、反应性、毒性物质含量6项。

4、肥料分级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具有较强的约束性,适用于各种工艺生产的商品肥料。包括各种工艺生产的化学肥料、有机肥料、无机肥料、有机无机混合肥料等。相比园林级与农田级肥料,生态级肥料要求更高,对所使用的制造基础原料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应标明所使用的原料名称,低于园林级的肥料不得出厂和销售。

5、包装标识。在满足GB1838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还需在包装容器上标明“生态级”、“农田级”或“园林级”相应的级别。其中生态级肥料还需标注所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

6、有效养分最低限量要求。标注含有氮、磷、钾养分的肥料总养分(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水溶性氧化钾)的质量分数(有机肥料以烘干基计)≥5.0%;标注含有中量元素的肥料,单一中量元素的质量分数≥2.0%;标注含有微量元素的肥料,单一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0.02%。

7、新标准规定除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肥料外,企业在开发的生态级、农田级、园林级新肥料在投放市场之前还需进行陆生植物生长试验。

掺混肥料有执行标准吗?

合法, 只要你是生产企业,都要生产许可证,gb无须登记,qb就要登记,包装物上必须打上你的执行标准。虽然说企业标准处于标准的最底层,但是并不表示它的技术含量最差。企业研发出一款新的产品,在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申请相关的登记证号,如果想进入市面销售只能执行企业标准。同时国家也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复合肥新标准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规范复合肥市场秩序,促进复合肥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利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2009年11月30日批准发布了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代替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新标准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旧标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新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农用硝酸钾、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不适用该标准。缓释复混肥料同时执行相应的标准。使标准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二、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原标准为:高浓度70%、中浓度50%、低浓度40%,新标准调整为:60%、50%、40%,高浓度下降了10%。总体看,新标准对水溶性磷的要求有所降低,这更符合现在复合肥生产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复合肥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和原材料的更广泛使用,同时对农民的使用也没有大的影响。

三、增加了氯离子含量指标,这是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改动最大的一个地方。

新标准增加了标明含氯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并按低氯、中氯、高氯分别规定为:未标“含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标识“含氯(低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15.0%;标识“含氯(中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0%;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新标准规定,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四、增加了部分产品的警示语。

新标准中增加了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和含氯(高氯)产品的警示语的要求。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同时,所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得出现忌氯作物的。

五、其他差异。

新标准中将水分含量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过去水分含量往往是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指标。因为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易潮或防护不善,淋雨浸水导致水分含量超标的现象,导致在中间环节质检部门检测时水分含量有所超标,要进行处罚,而生产厂家则说自己出厂时是合格的,是在流通环节增加了水分才导致超过,容易产生争议。现在明确规定水分含量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流通环节不需检测,此项改动对生产厂家有利。

另外,新标准中增加了用自动分析仪器测定产品的氮、磷、钾含量,适用于复混肥料的快速检验。同时还增加了缩二脲含量的测定方法和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标注缩二脲含量的要求。使得检测方法与内容更加地科学严谨,更能符合实际工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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