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湖南省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陈健,衡阳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邓小林,衡阳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周立友、副主任贺祖年及衡阳市国土资源局相关领导一行莅临常宁市,检查督办常宁市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 。
2012年3月1日,由湖南省纠风办主办、湖南为民网和湖南公共频道承办的《纠风惠民 和谐三湘——2012年湖南纠风工作大型访谈》,首站来到雁城衡阳。衡阳市纪委副书记、衡阳市监察局局长邓小林,衡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李富国、衡阳市民政局副局长刘洁、衡阳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赵振华做客访谈直播室 。
2013年1月22日,衡阳市监察学会召开了衡阳市监察学会论文评审暨2013年迎春座谈会。衡阳市纪委副书记、衡阳市监察局局长、衡阳市预防腐败局局长邓小林,衡阳市监察学会会长周命生等学会领导出席会议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农业机械科研、鉴定、推广、技术培训、安全监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扶持措施,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鼓励进行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农业机械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培训事业,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科研与推广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科研推广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鼓励生产企业开发、生产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和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第七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公布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并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列入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者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从产品目录中予以取消。第三章 生产、销售与使用第八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国家实行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和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及配件。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第九条 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警示标识。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认证管理的植保机械和脱粒机械等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和认证标志;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认证管理的其他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认证标志。
销售的旧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使用标准。
农业机械销售经营者应当销售与其销售的主机相配套的零配件。生产农业机械的企业应当保证零配件的供应。第十条 农业机械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好售后服务。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因产品质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农业机械使用者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征用农业机械投入抢救国家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抵御自然灾害等活动,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农业机械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田家贵
职 务: 厅党组书记、厅长
工作分工: 主持全面工作;联系省畜牧水产局、省乡镇企业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工作。
个人简历:
田家贵,男,汉族,湖南龙山,1955年1月出生,1977年9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入党,大专学历,湖南省农业厅厅长、党组书记。
1992.07-1995.06 中共龙山县委副书记、龙山县人民政府县长
1995.06-1997.08 中共龙山县委书记
1997.08-1997.12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助理
1998.01-2000.09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2000.09-2000.12 湘西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2000.12-2002.03 湘西州委常委、湘泉集团董事长、湘酒鬼公司董事长
2002.03-2006.07 中共湘西州委副书记
2006.07-2008.06 省农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省乡镇企业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8.06-2010.01 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2010.01-2010.03 省农业厅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2010.03- 省农业厅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0年11月30日,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湖南省农业厅厅长程海波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2010年3月31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闭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春贤主持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3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有关人事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戚和平,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陈叔红、蔡力峰、肖雅瑜、刘莲玉,秘书长孙在田出席会议。副省长韩永文、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兰新作的关于《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王晓勤、徐涤宇分别作的关于《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会议表决通过了上述3件地方性法规。
戚和平同志因任职年龄到限,根据中央决定和省委安排,请求辞去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戚和平同志辞去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会议决定任命盛茂林为省人民政府秘书长,谢超英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彭崇谷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先知为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田家贵为省农业厅厅长。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春贤为本次会议任命的同志颁发了任命书,并希望被任命的同志认真履职,勤勉工作,清正廉政,为富民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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