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重庆亚耕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4月0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农业机械设备、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等。
法定代表人:王正堂
成立时间:2013-04-07
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0010600016142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二塘村杨家滩社
是由原重庆市第二农业学校和原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学校两所国家级重点中专整合而成。2007年12月,为了整合农业职教资源,通过实地考察,多方论证,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将两所功能相近,实力相当的农业中职学校原重庆市第二农业学校和原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学校两所国家级重点中专强强联合,组建规模更大、起点更高的农业职业学校——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学校(增挂“重庆市机电工业学校”校牌)。
(1)原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学校的前身为四川省江津农业机械化学校,于1977年8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校址确定在永川中山大道东段168号(原永川东外街297号)。1981年,学校更名为“四川省永川农业机械化学校”;1983年,永川地区划归重庆后,学校更名为“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学校”。2000年12月,学校增挂“重庆市机电工业学校”校牌。原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学校从1977年建校到2007年的三十年间,占地面积由8亩3分扩展到133亩,在校生达到4000余人,教职工达220人,学校被评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重庆市文明单位,学校成为中澳职教合作伙伴学校。
(2)原重庆市第二农业学校始建于1958年8月,原名四川省江津农业学校。1963年,校名变更为“四川省江津地区农业学校”。1981年,更名为“四川省永川地区农业学校”,1983年,国务院决定,将永川地区划归重庆市管辖,校名因此变更为“重庆市永川农业学校”。1985年,学校更名为“重庆市第二农业学校”。1985年至2007年,重庆市第二农业学校得到了快速发展。至2007年,学校在校生人数达2000余人,教职工200余人,学校被评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农业部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重庆市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与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行驶、停放时,因驾驶、操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违章行为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及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
乡、镇农机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受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关委托开展农机安全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做好农机监理机关的定编定员工作。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第二章 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各类农用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各型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应在购置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产品合格证和推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后,应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手续。第九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按规定进行年度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投入使用。第十条 农业机械必须经常进行保养。作业前,应认真检查,达到良好技术状态。农业机械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业机械行走作业,牵引(悬挂)连接装置应牢固可靠,牵引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必须采用硬连接装置,农业机械行走时,严禁违章搭乘载人;
(二)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时,必须有防火设施;
(三)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不得戴手套、拴围腰,女工必须戴防护帽,发辫不得外露,不得穿裙子。严禁无关人员进场自行操作或进入非安全作业区;
(五)从事农业机械药物植保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熟悉药剂性能、防毒措施以及使用方法,伤口未愈人员、哺乳妇女、孕妇不得参加植保作业;
(六)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现场,严禁烟火。第三章 驾驶、操作人员管理第十一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必须服从农机监理机关的管理,参加农机安全组织,接受安全教育。第十二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
驾驶农业机械的人员,年龄不得小于十八周岁。第十三条 学习驾驶员应当在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学习驾驶证,在教练员指导下驾驶,经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方可按报考车型单独驾驶。第十四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接受审验,审验不合格的,应当参加补审。未参加年审或者补审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第十五条 驾驶证和操作证遗失或损坏的,应申请原发证机关补发。
农业机械驾驶员调离本监理辖区,或在本监理辖区内单位、地址发生变动,应在三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转籍、变更手续。
驾驶员增驾或操作人员改操作其他机类的,须经原发证机关考核,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应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操作人员应随机携带操作证、准用证;
(二)不得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三)不得驾驶无牌无证或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四)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五)不得出借、挪用农业机械牌照、行驶证、驾驶证或操作证;
(六)不得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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