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的鉴定和农机产品质量性能测试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官方试验、农机产品试验检验;受农业部委托发放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
(三)承担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管理工作。
(四)承担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协调组织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农机市场整治和农机产品打假工作。
(五)负责农机产品认证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承担农机认证体系建设和农机认证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六)承担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相关工作;负责“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运行和技术支持工作。
(七)承担农机化技术标准、农机产品认证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制定、修订及实施工作。
(八)负责农机维修技术开发、推广、咨询和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九)承担农机鉴定系统业务与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挂靠社团的业务工作。
(十)承担与农林拖拉机官方试验标准规则组织的交流合作及其它相关外事外经工作。
(十一)承担农业部委托的其它工作。
总站现有编制110名,其中,局级领导干部职数5名,中层领导干部职数30名。下设15个部门,包括:办公室(人事处、党委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科技外事处、质量监督处、检验一室、检验二室、检验三室、检验四室、信息处、认证综合处、认证审查处、认证技术处、维修与职业技能指导处、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办公室。
不可以的,
1,采购农机首要查看质量证明标志。
好的农机产品大多获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和证章。如“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3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等,这样的产品是有质量保证的,但要注意识别证章的真伪。
2,要有齐全的随机文件、备件。
主要有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保修卡)、产品合格证、随机备件及工具等。要注意使用说明书上型号、指标要与产品对上号,如拖拉机产品装配的发动机型号和功率等。
别忘了产品合格证,这是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据。有的是挂在机器上,有的是装在随机备件箱中,要仔细查验。对照装箱单,看随机备件及工具是不是齐全。
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合格证要齐全,不然就会影响产品使用和售后服务。这些凭证也是依法处理纠纷的主要证据和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检测考核、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组织对在用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售后服务状况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处理进行监督。第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质量检查、投诉受理,对在用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调查,创建农业机械放心消费环境。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能力,完善农业机械质量监督体系。第六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实施。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和安全鉴定等工作,可以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农业机械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鉴定、进出口鉴定、仲裁检验、质量认证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第七条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安全鉴定。通过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产品可以标注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第八条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和安全鉴定应当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其他鉴定向组织鉴定的单位提出申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和组织鉴定的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和技术标准实施鉴定,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鉴定报告。申请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后五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申请人无异议后,应当将鉴定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及时公告,在公告后五日内颁发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同时,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公布相应的检测结果。第十条 农业机械生产、维修和作业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标准。
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依法制定强制性标准。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承担下列质量责任:
(一)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二)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出厂的产品应当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有关技术文件;整机出厂应当随机配备必要的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停产后五年内应当保证提供修理配件;
(三)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及时处理农业机械故障;
(四)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并提供服务。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承担下列质量责任:
(一)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履行规定的“三包”义务;
(二)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三)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和销售流向等内容;
(四)妥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农业机械产品售出时,销售者应当开箱检验,向购买者当面交验、试机,介绍产品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说明安全注意事项,依法开具销售发票,提供“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先予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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