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安排农作物种植。“新骑士”合作社就是农民在共同的市场需求下,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组织化程度,获取合理的市场交易利益,自我联合起来组成自己的服务组织,合理安排农作物种植、上市,将会大大提高其议价能力,并且能够降低市场风险,保持价格平稳。
法律分析:可以。理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自2017年7月1日起为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单位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以按照免税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自2017年7月1日起为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方法如下:
1、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项目是重中之重。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气候、交通、水源等等硬性条件去选择合适的项目,并不是别人做什么做得好,自己就做什么项目;
2、组织一个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团队。想要提升农产品的质量与产量,必须搭配科学的种植,那么就离不开相关种植技术的宣传、科普、指导;
3、与当地村民建立信任、调动村民投入积极性;
4、农产品销路铺设,生产出来的商品一定要卖出去并且是优质的价格卖出去;
5、规划长远发展项目,让农业合作社可持续性长远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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