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彩礼钱的判决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钱应当退还给男方。
2. 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共同生活,彩礼钱也应退还给男方。
3. 如果彩礼是在结婚登记前给付,并且因此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彩礼钱在离婚时也应返还。
4. 如果彩礼钱已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期间被使用,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在离婚时,彩礼钱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5. 如果双方有约定彩礼的归属,比如约定为个人所有或者共同所有,则按照约定执行。
以上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并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彩礼给付的原因、金额、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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