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率分为两类: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十二,但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按百分之四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计算房产税税率的方法如下: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等于房产账面原值乘以一减百分之三十乘以百分之一点二;
2、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等于年租金收入乘以适用税率。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的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百分之三十。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以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的余值或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并仅在城市、县城等特定区域范围对相应的纳税义务人进行征收。
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买房时按评估额1%-3%缴纳,面积90平米内首次购房1%,面积90平方-144平米且首次1.5%,非首次购房或144平方以上按3%缴纳,由买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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